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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稱不滿海外機構及媒體 藉黎智英案作誤導言論 指黎充分行使辯護權上訴權

港府周二(9月26日)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並指黎智英充分行使了其辯護權和上訴權,「由擁有獨立審判權的法庭在公開審訊及聆訊後基於適用法律、事實和證據作出裁決和判刑(如有),而判刑理據亦已在公開的判刑理由書中詳細解釋」。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等自由」。然而,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行使有關權利時,會受法律和為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

發言人強調,《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就所有涉及黎智英的案件,他充分行使其辯護權和上訴權,由擁有獨立審判權的法庭在公開審訊及聆訊後基於適用法律、事實和證據作出裁決和判刑(如有),而判刑理據亦已在公開的判刑理由書中詳細解釋。任何指相關控罪『虛假』或定罪『不公平』的言論,都是對司法公正極其不尊重」。特區政府嚴正敦促有關的海外單位停止干預香港特區的審判獨立和內部事務。

港府聲稱,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而香港特區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所有檢控決定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因此,任何將案件的審訊扣上政治帽子的言論都極其荒謬和不恰當」。

發言人補充,「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並指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應有的司法審判,「都是公然破壞香港特區的法治。做出任何有意圖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或發表該等言論,或作出有同樣意圖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任何人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亦會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

「特區政府對於有關單位呼籲的所謂『制裁』嗤之以鼻,無懼任何威嚇,定當依法堅定不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強烈敦促相關呼籲所對應的國家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並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新聞來源: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