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周二(14日)公布日前在油麻地一店舖內檢取的肉類樣本,經化驗後證實含有貓的脫氧核糖核酸(DNA)。漁護署與食環署即時到店舖採取聯合執法行動,漁護署發言人指署方正根據《貓狗規例》進行多方面調查,蒐集其他所需證據以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
據《香港01》上周四(9日)報導,油麻地新填地街一間店舖,涉嫌售賣從大陸走私來港的貓肉和狗肉,食環署早於去年5月和10月,已兩度接獲舉報該店售賣貓狗肉,惟巡查後無發現,《香港01》記者近日在該店舖買得相關肉類後交到化驗所化驗,證實為貓肉和狗肉。
傳媒揭露事件當日,漁護署即聯同食環署到該店舖檢走肉類樣本化驗。漁護署周二(14日)證實,化驗結果顯示檢走的肉類含有貓的基因,署方發言人說:「基於化驗結果,漁護署正根據《貓狗規例》(第167A章)進行多方面調查,蒐集其他所需證據以向相關人士提出檢控。」發言人強調售賣、食用或管有狗肉或貓肉均屬違法,漁護署必定嚴格執法。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至於食環署人員亦在日前的聯合行動中取得證據,將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0條檢控管有人未獲准許貯存冷凍或冷藏以供出售的肉類。
漁護署重申,絕不容許以貓狗肉作食物用途,必定嚴肅跟進。為杜絕此等行為,漁護署會加強監察、巡查和打擊行動,包括加強網上監察,並會與政府其他部門保持緊密聯繫,交換情報。漁護署及食環署會因應實際情況作出部署,按需要採取聯合行動。另外,針對加強抽查可疑入境車輛及對有關肉類進行檢驗,漁護署、食環署會和香港海關保持緊密合作並在有需要時進行聯合行動。
《貓狗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市民如發現懷疑違例情況,可致電1823舉報。
愛護動物協會強烈譴責販賣貓及狗肉的店舖,會與漁護署跟進事件,又提醒市民若發現有此類個案,應立即通知警方及漁護署,以便當局及時展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