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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死因庭裁定 39 名死難者「非法被殺」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事隔近 13 年,於去年 5 月召開死因研訊,9 月中完成結案陳詞。裁決日子經三度押後,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延至周三(21 日)宣讀裁決,預留兩日。周官裁定,39 名死者均屬「非法被殺」。
36 人死於溺水 3 人死於身體多處創傷等

周官先交代案件背景,並逐一讀出 39 名死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年齡及職業。她指,2012 年 10 月 1 日晚上約 8 時 20 分,工作船「南丫四號」於南丫島對出石角咀海面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擊,並在約 180 秒內沉沒。

39 名死者之中,38 人於同日在事故海面離世,10 歲女童徐凱盈則於 10 月 5 日在東區醫院離世。死因方面,36 人死於溺水,區曉霖、許嘉偉及徐凱盈則死於身體多處創傷等。

兩船船長早前被定罪 官稱已達刑事標準

「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的船長事後分別被控誤殺。當中「海泰號」船長被裁定 39 項誤殺罪成,「南丫四號」船長則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

周官指出,死因研訊並非刑事審訊,舉證標準屬民事;惟就兩名船長的定罪而言,其事實基礎不但符合民事標準,亦已達至更高的刑事審訊標準,故裁定 39 名死者屬非法被殺。

官裁定船廠有意識不裝水密門

死因研訊圍繞六個議題展開,包括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周官在衡量相對可能性後裁定,財利船廠並非因疏忽或過失而漏裝水密門,而是作出一個「有意識的設計決定」(conscious, designed choice)。

船廠董事承認誤解規則 

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在研訊中三度作供,承認當年誤解造船規則,因而決定不安裝水密門。「南丫四號」由財利於 1995 年起建造,財利為家族生意,羅愕瑩負責投標及合約,另一董事羅衍瑩則負責資源調配。

羅愕瑩具造船工程背景,曾任海事處特許驗船師,亦為「南丫四號」項目的最終決策人。庭上資料顯示,「南丫四號」大部分圖則由新加坡公司 Naval Consult 設計,多張圖則均列明須於船艙設置水密門。

然而羅愕瑩供稱,他當年誤解「船總長度一成」(0.1L)規則,以為船艙長度不可短於船身一成,為符合規定,遂打通船尾兩艙,不安裝水密門。他指相關決定由他與 Naval Consult 董事 John Lim 商討後作出,僅二人知情。

羅亦承認未按圖則施工,惟未有書面通知船東港燈,指若港燈仔細檢視圖則,理應可發現改動。庭上首次披露,內地梧州船廠曾建議船殼運抵香港後補裝水密門,羅稱屬對方意見。

羅供稱,安裝水密門成本僅數千元。

三份穩性報告均以錯誤資料計算

除未安裝水密門外,財利於建造至 2005 年間向海事處遞交的三份穩性報告,均以錯誤基礎資料計算。負責編制報告的繪圖員張福初早前承認,因「遺漏」及「疏忽」,未正確運用 0.1L 規則。

其後負責審批的工程師 Jon Leizaola 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供稱,他只處理行政事務,當時亦不在港,船舶技術由羅愕瑩作最終決定。

兩名董事羅愕瑩及羅衍瑩均表示,從未閱讀過相關穩性報告。

專家證供指出,若南丫四號設有水密門,即使船身入水,估計亦可在至少一小時後才沉沒,船上人員將有更充裕時間逃生。

官接納董事證供 不認同說謊指控

就家屬及海事處質疑羅愕瑩為保船廠名聲而說謊,周官分析後指出,財利船廠的聲譽早於調查委員會階段已受重創,不接納羅是在死因庭上「臨時創作」說法,反認為羅在被質疑誤解 0.1L 規則時未有強行辯解,反映其證供誠實可信,遂接納其說法。

本次研訊共 7 名死難者家屬參與,由大律師譚俊傑及李峰琦代表。研訊涉及利害關係方包括海事處、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財利船廠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事發經過

事件發生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當晚 124 名香港電燈員工及其親友登上工作船「南丫四號」,前往維港一帶觀賞國慶煙花匯演。航行期間,「南丫四號」於南丫島對出海面,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擊,船身被撞穿。「南丫四號」在事故後不足兩分鐘內迅速入水,船尾下沉並最終沉沒。事件造成 39 人死亡,包括 8 名兒童,為香港回歸以來最嚴重的海難事故。

CCDI-1075-1113/2012(MC)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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