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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用人話解釋「主體責任」

港府被騙買冒牌国產水事件,這兩天有新進展:中標的「鑫鼎鑫」公司,兩名負責人被捕,一名大陸人被通緝;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也召開「緊急會議」,宣布採取所謂「三重行動」調查事件和審視制度。其中一重行動,就是責成物流署承擔「主體責任」。

有朋友問我何謂「主體責任」,真是被考起了。查一下資料,「主體責任」是中共杜撰的詞,官方定義是黨委(黨組)要肩負的「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聽起來是一種很高層次的政治責任,其「第一責任人」通常是黨委書記,而非低級的香港公務員。

中共的問責制度有一套令人眼花撩亂的術語,分門別類,務求達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目標。除了「主體責任」,還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而「領導責任」又細分為「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見「中国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確保老大、二把手和其他決策人,人人都要問責。

將「領導責任」分得這麼仔細,就是為了防止高層官員把責任一層層卸給下屬。弄清楚這些中共術語,當然不會提高你的中文修養,但至少可以讓你知道,似乎有人想拋出一些市民看不懂的術語,藉以卸責。

根據百度上的資料,「主體責任」用正常人話解釋,即「誰來管,誰負責」,具體包括:「(一)權責對等:單位領導必須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全責,出現問題不能推給下屬;(二)親自抓管:不是開開會、簽簽字就完事,而是要像家長盯着孩子寫作業一樣,全程參與、直接管理;(三)系統責任:包含從制定計劃到監督落實全過程。」

由此可見,物流署絕對談不上是「主體責任」的承擔者,只能說他們在事件上有「直接責任」(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要承擔「主體責任」及「領導責任」的,當然另有其人。

儘管招標由物流署負責,但哪個供應商中標,最終還是由「中央投標委員會」拍板。這個委員會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庫務)黎志華任主席,另有四位成員,包括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陳嘉信、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劉俊傑、財庫局副秘書長(庫務)羅中,以及職級不低於副首席政府律師的法律顧問。如果這五人不必負責——例如「主要領導責任」——那麼這個「中央投標委員會」的存在有屁意義?

大家也不要忘記,財庫局就是物流署的上級,理應「親自抓、負總責」,現在出了事,怎可能置身事外?我認為,真正該揹起「主體責任」的第一負責人,應該是昨天召開「緊急會議」的局長許正宇才對!

難得今天終於有了「中国香港的樣子」,期盼港共官員能夠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健全精準科學的問責機制」的重要部署,各自肩負分層分類的責任,勿把問題丟給下屬,也不要以為開一個「緊急會議」,拍張照片,就能夠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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