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轉向,我覺得也可能有另一原因,就是他們找到一套新的敘事框架:把所有責任推往「魚目混珠」的本地無良承建商,從而避免令中国大陸生產棚網的公司惹火上身——如果背後理由真是這樣,那麼「非常蠱惑」地企圖「魚目混珠」的人,就不止無良承建商了。
看了今早(12月2日)李家超的記者會,宣布成立由法官主持的「獨立委員會」,我也不禁想到另一個「魚目混珠」的現象。李家超聲稱「獨立委員會」將調查大火起因及相關問題,如施工安全漏洞、監督機制缺失、物料審核程序、貪污圍標利益輸送等,乍一看,似乎合情合理,大方向正確。然而魔鬼總是在細節。
這個「獨立委員會」並非《調查委員會條例》下設立的「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沒有足夠的法定權力,去強制傳召證人作供及交出文件,也不能發出搜查令,藉以進入處所檢取物證。翻查資料,1997年後特區政府曾六度成立法定的調查委員會,包括調查1998年新機場貨運混亂、2012年南丫海難、2015年食水含鉛事件等。
根據2015年立法會委任「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的會議文件,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是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調查委員會的。該文件不僅解釋了法定跟非法定調查委員會的分別,也說明成立法定委員會的理由,原文節錄如下:
「(a) 調查委員會具備法定權力,強制有關人士作供及披露文件,亦可訊問經宣誓後的證人。相對而言,非法定調查委員會則沒有相類的權力傳召證人、下令呈交文件或錄取宣誓後的證供,而且但凡要盤問證人及披露資料,均須得到該等證人/有關各方同意,方可進行;
「及 (b) 各方或者會對於食水含鉛超標的成因和相關情況的某些事實,有所爭議。因此,調查委員會訊問經宣誓後的證人及盤問此等證人的權力,對於解決事實上的爭議,非常重要。」(注1)
以上陳述的理由,適用於2015年食水含鉛事件,難道不是更適用於宏福苑大火災嗎?非法定委員會的最大漏洞,是缺乏強制力,「沒有相類的權力傳召證人、下令呈交文件或錄取宣誓後的證供」 。也就是說,證人是否接受盤問、 是否披露文件,完全出於自願。一旦關鍵證人或機構不合作,非法定「獨立委員會」將無法獲取所需證據,更不可能作出具公信力的事實裁定,整個委員會就形同虛設。
昨天,陳國基、鄧炳強等人還在憤憤不平斥責涉事公司「非常蠱惑」、「處心積慮去犯案,非常可恥」。但今天一覺醒來,特首卻宣布設立一個依賴各方「無恥」之徒自願合作的調查機制,請問這是什麼玩法?
政府的監督制度,本來就是用來對付「蠱惑」的無良商人,所以一定要向最壞的方向做準備,不可能相信「業界自律」、「人性本善」。如果人家的「魚目混珠」能長期奏效,那就代表政府是「愚目混豬」,一直玩忽職守了。
現在李家超成立的非法定「獨立委員會」,大眾馬上就看到它如何千瘡百孔了,想「魚目混珠」恐怕很難。霸王硬上弓做下去,必然令特區政府掉進習近平口中的「塔西佗陷阱」,希望李家超懸崖勒馬,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批示。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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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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