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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嫖娼合法,為什麼仍然被捕?

今天有讀者傳來警方在油尖區掃黃並拘捕83人的新聞,他留意到其中4人是嫖客,涉「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被捕。據《香港01》報道,警方提醒市民,嫖娼有潛在健康風險,亦有機會違反《刑事罪案條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但怎樣違反呢?警方似乎沒說清楚。

該讀者很認真地翻查法律條文,發現所謂「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是指: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a)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b)遊蕩而目的在於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至於「不道德」的意思,《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2)指出,包括男與男肛交或男與男做出「嚴重猥褻作為」。

讀者據此認為,若嫖客找的是女人(近日警方掃黃,拘捕的性工作者差不多全是女性),就不算是「不道德」,所以第147條根本告不入。他覺得這樣拘捕嫖客,似乎是香港警察「大陸化」的表現——警察除了維持治安,還要做道德判官。那位讀者希望我寫一寫這件事。

坦白說,我既非法律專業人士,亦非肥龍、骨精強,嫖娼這樣專門的問題,本該敬謝不敏。但我印象中,在香港嫖娼和賣淫的確不犯法(組織及操縱性交易活動才是非法),而在中国大陸,則不管拉客、賣淫和嫖娼都是違法,所以我也好奇,為什麼這次連嫖客也一併被捕?難道香港已跟大陸接軌到一個程度,就連嫖客也終於有了「中国香港」的樣子?

我仔細看過法律條文,也翻看香港的舊新聞,這才發現一個似乎很少人講清楚的法律風險。首先,嫖客若是「十一哥」或「未成年少女殺手」,當然是犯法的(這一點相信大家都明白),但除此之外,嫖客還有一個行為很容易觸犯法網,那就是當街向女子「問價」。

根據香港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承辦的「社區法網」所說,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Soliciting for an immoral purpose)」,例子包括娼妓在街上拉客,或在互聯網上賣廣告招攬嫖客。可見法律中的「不道德」並非僅指男男肛交,也包括一切不道德的性交易。儘管社區法網沒提及嫖客犯法的問題,但按照以上邏輯,嫖客在街上(即公眾地方)主動問價,也算是「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了,確實拉得。

事實上,警方這樣執法並非近年才有的事,相信也跟「大陸化」無關。例如有一則2006年9月3日舊聞,是《太陽報》的〈警花扮流鶯捉21嫖客 議價百元做愛 72歲美籍華人斷正〉。當時警方派了八名女警到廟街一帶,扮成街坊流鶯,一天就拘捕了21個「問價」的男人,包括一個72歲美籍華裔建築師。建築師當時向女警搭訕:「靚女,去唔去玩,幾多錢?」他議價一百元「做愛」,女警便表露身分,當場將他拘捕。

換言之,在香港嫖娼的確不犯法,但當街「問價」,或在互聯網公開「出價」,則很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所以,不一定是娼妓才會犯這條罪,嫖客也會墮下法網,關鍵在於你是否採取主動。

香港警方要是有心提醒大眾,該加強宣傳,解釋清楚第147條的意思,不要含糊其詞說「嫖娼有機會違法」。若非讀者傳來新聞,叫我寫一寫,我也不知道有這條「冷知識」:嫖娼合法,當街「問價」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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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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