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68歲)涉協助處理為女兒購買的友邦保單餘款,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或財產」罪。案件周三(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 2 月 26 日判刑,期間須還押。
郭鳳儀其後在 Facebook 發佈與其父親的合照並發表聲明稱:「68 歲父親被判罪成,罪名:我的父親。」她表示,父親「僅僅因為是我的父親」而被定罪及還押,形容事件是當局對她及其社群倡議工作的報復。

她在帖文中又指,針對父親的指控「建基於捏造、毫無根據且前後矛盾的說辭」,強調自己並非、亦從未是涉案保單的實際管理人,亦未曾向父親、家人或任何香港個人或實體「交換、收取或尋求任何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她形容當局是「將我對家人的愛武器化」,但強調「不會限制我對香港的愛」,並指政府的行動「不會阻止我繼續倡議與行動」。

她又重申,將繼續為家人及香港的政治犯發聲,並形容當局是「向愛、希望與人類尊嚴開戰」。
官:保單權益屬郭鳳儀 被告屬信託持有
控方案情指,郭賢生於 1991 年為 3 名子女(包括郭鳳儀)向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購買升學保險。郭鳳儀年滿 18 歲後,保單轉為由她持有。
2025 年 1 月,郭以女兒不在港為由,向保險經紀鄭蔚儀要求取消保單,並稱已與女兒商議。其後提交據稱由郭鳳儀簽署的文件及其身份證副本。控方指,被告企圖提取保單結餘,屬處理潛逃者資產。
裁判官在判詞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郭鳳儀曾拒絕接受涉案保單;即使她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合約關係存疑,法律上保單權益一直屬於郭鳳儀。被告僅以信託形式持有保單。當郭鳳儀年滿 21 歲後,被告作為父親的信託身份已告終止,無權任意處理相關資產。
裁判官又指,保險公司在郭鳳儀成年後一直以其名義寄送信件,被告理應知悉自己並非保單持有人。雖然辯方指多年來保費由被告支付,並曾把保單納入婚姻資產分配範圍,反映其主觀上認為擁有該資產,惟裁判官認為相關情況屬案發前事情,信念可隨時間改變,加上保險經紀曾向他解釋持有人身分,被告「必然知道」自己並非持有人。
接納保險經紀證供
就證供方面,裁判官接納保險經紀鄭蔚儀為誠實可靠證人。儘管她曾建議由被告代簽及在未有見證情況下成為見證人,做法並不理想,但她在庭上承認錯誤,供詞在盤問下未有動搖。
辯方傳召郭鳳儀兄長作供,稱成年後曾兩度由父親代為索償,令被告誤以為自己為持有人。裁判官認為索償金額有限,保險公司容許代理安排並不足為奇。
辯方:無危害國安行為 冀判社服令或短監
國家安全行為,亦無證據顯示他在財政上支援郭鳳儀,只是打算取回自認為屬於自己的資產,盼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 14 天短期監禁,已可達阻嚇作用。
裁判官則指出,相關立法原意包括向潛逃者施壓,使其無法處理在港資產。經考慮證據及法律原則後,裁定被告罪成,押後判刑。
人權組織批屬報復與「連坐」懲罰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海外分會發言人邵嵐表示,這宗首例標誌着港府在濫用「23條」打壓異見方面,出現令人不安的升級。認為這宗帶有政治動機丶針對社運人士家人的定罪,樹立了一個極其危險的先例,意圖恐嚇並迫令那些身處海外丶持續就香港議題發聲的人士噤聲。
她又指,除非港府能證明郭鳳儀的父親以及所有被指控協助流亡社運人士的人,曾犯下國際公認的罪行,否則港府應立即釋放他們。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亦就裁決發表評論,亞洲區主任 Elaine Pearson 形容,裁決「殘酷且具有報復性」,顯示香港當局為了打壓海外的和平社運的決心,而懲罰一位海外社運女兒的年邁父親,這種「連坐」(collective punishment)之罪,實不容於國際人權法。
香港民主委員會則在華盛頓發表聲明指出,這是首次有國安法官「武器化」《基本法》 23 條,藉此報復流亡海外的倡議者,並「以無辜父親作為人質」。聲明形容,案件屬「赤裸裸的跨境鎮壓」,只是因家庭關係而被追究,「不過是家庭連坐」。
該機構補充,自郭賢生九個月前被捕以來,家人一直承受持續壓力與滋擾,包括保釋期間需每日向警方報到。組織認為,今次定罪為危險先例,亦是對香港民主委員會的直接打擊。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