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68歲)涉協助處理為女兒購買的友邦保單餘款,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或財產」罪,周四(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8 個月。案件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條」的案件。
裁判官以監禁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無前科、年事已高,酌減 1 個月,終判囚 8 個月。官指,被告兩度提交文件,涉款逾 8 萬元,並冒充女兒簽名,屬不誠實行為,具相當嚴重性;加上被告不認罪、無悔意,社會服務令並非合適選項。
郭鳳儀:以國安為名、連坐為實
郭鳳儀其後在社交媒體回應,轉載《紐約時報》相關報道截圖,稱:「本案以國安為名、連坐為實,父親正式成為『政治犯』。」她又指,保單從未屬其名下,從未擁有或控制涉案保單,質疑法庭以其父行徑會減低她回港受審機會作量刑理據屬無稽之談。


她又感謝各界關心,稱香港政治犯人數已逾 1900 人,呼籲社會不要忘記。
官:本案不涉「連坐」、「集體懲罰」
控罪指,郭賢生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期間,在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潛逃者郭鳳儀的資金,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以提取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款項。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相關條例旨在防範他人處理潛逃者資產,以達至懲治及防範危害國安行為的目的。法例並無規限資產用途,不僅針對與危害國安行為相關的資金,而是涵蓋潛逃者所有資產,可謂「唔郁得」。
官強調,本案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亦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無關。法庭須考慮相關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若處理資產次數愈多、金額愈大,屬加刑因素。
官又指,即使被告沒有直接作出危害國安行為,其女兒亦甚少理會保單,因保單而回港的機會很微,惟條例目的在於令潛逃者在潛逃期間無法處理資產。被告的行為,令其女兒在潛逃期間仍有人可動用資產,增加拒絕回港受審的可能。
不過,官同意本案造成的實際損害不大,即使成功提取款項,亦由被告取得,不會令女兒直接得益。
辯方:不應為迫使潛逃者回港而加刑
辯方求情稱,被告不應因潛逃者的法律責任而受罰,法庭亦不應為迫使潛逃者回港而向被告加刑。本案僅涉數萬元,不會令潛逃者因「少少錢」而回港受審。
辯方又指,條例相信參考國際制裁法例而訂,旨在阻止受制裁者有經濟資源從事違法行為,而非以凍結資金逼使對方回港。裁判官質疑,若立法目的僅為防止違法用途,毋須涵蓋潛逃者所有資產;若有人利用資金作違法行為,只屬加刑因素,並非唯一目的。
被告兩名兒子撰寫求情信,指父親從鄉下來港後奉公守法,經營工程公司多年。求情信亦提及被告身體狀況。官指僅屬「頭痛、頸痛」等一般情況,未見嚴重問題。
裁判官早前裁決指出,涉案保單屬信託保單,不論郭鳳儀成年前後,「被告從來冇權利任意處理、動用保單權益」,「郭鳳儀一直係保單權益持有人」。
案情指,郭賢生於 1991 年為 3 名子女購買升學保險,郭鳳儀成年後保單轉為由她持有。2025年 1 月,被告以女兒不在港為由,向保險經紀申請取消保單,其後提交據稱由郭鳳儀簽署的文件及其身份證副本。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國安處 2023 年 7 月懸紅 100 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 12 月,她另被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向她提供資金等。本案為此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
WKCC1884/2025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