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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鄧炳強譴責《明報》標題惡毒 誤導23條立法針對傳媒 《明報》網頁更正澄清

  • 鄧炳強譴責《明報》標題惡毒、誤導
  • 《明報》A3版「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標題提及「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
  • 《明報》於網頁更正澄清,承認標題有誤
  • 記協:記者應小心處理報道,最好經法律界人士闡述條文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審議23條條例草案的工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總結發言,強烈譴責《明報》周四(3月14日)一篇有關23條立法的報道誤導市民,形容有關報道的標題惡毒,令人覺得23條條例草案針對傳媒,並會將疑犯送往內地受審,可能會影響市民,引起他們對23條立法的誤解,甚至不必要的關注。

《明報》A3版「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一文,標題提及「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鄧炳強表示,合乎常理的人看完有關報道後,會誤以為23條立法有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文,而當中部份罪行可送交內地審理;但他強調,有關內容是「假的、錯的」,重申條例草案並沒有任何提及傳媒的部份,更不會針對傳媒,所有本地的罪行都會在本港處理。

雖然《明報》及後於網頁更正澄清,承認標題有誤,但鄧炳強續批有關報道嚴重打擊《明報》的公信力:「雖然《明報》已在網上版澄清及道歉,但「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希望《明報》重回正軌,正確及準確報道23條或其他相關報道」,又形容這是傳媒基本守則。

記協:記者應小心處理23條報道

港府自23條刊憲後,多次譴責外媒誤報,被譴責外媒包括《華盛頓郵報》、《彭博》和《泰晤士報》,今日首次有本地媒體被官員譴責標題誤導。香港記者協會主席、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陳朗昇向《棱角》表示,《明報》嚴重犯錯,「大家認知23條立法並無涉及『送中』條文,記者應小心處理報道,不能跳過條文細則,最好經法律界人士闡述條文,避免出錯。」不過,他認為鄧炳強的言詞過於激烈,雖然並未指責《明報》「刻意阻撓立法」,但仍期望官員能對傳媒客氣一點。

立法會完成審議23條條例草案的工作,當局亦在同晚提交涉及40條條文的修正案,當中新增一條條文,賦權特首在行會以附屬法例方式作出指令,實施駐港國安公署在《港區國安法》第5章訂明的職責,當中包括把在港犯事者送往中國內地機構處理,以及加強對外國在港傳媒的處理。

根據《國安法》第五章,中國的國安公署可在港收集情報、就國安事宜進行建議和協調,並處理國安案件;此外,更特別訂明,可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的駐港機構丶在港的境外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其次就是把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的複雜案件丶港府無法解決的嚴重情況等案件交國安公署處理,而公署可把被告移送大陸處理。國安公署的工作亦不對外公開。

港府修正案建議,違反23條的「附屬法例」,最高可判罰款50萬港元及囚禁七年。以相關賦權類似現時給予特首在緊急情況下通過條例的法例相比,新建議的罰款是現行的十倍,刑期則是現行的3.5倍。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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