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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懶人包一文看清 23條後叛亂、叛國可囚終身

《基本法》23條草案周五(3月8日)早上約8時刊憲,3小時後,立法會隨即加開大會審議草案,為23條草案首讀、二讀。法案委員會亦將在下午連開兩次會議,開始對條文「逐條審議」。

今早11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主持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特別加開的大會。會議只有首、二讀草案一項議程,並事先預告不會處理其他事項。梁君彥發言時指,23條已耽誤26年,同意特首的建議,故召開特別會議,務求全速審議草案。

叛亂、叛國可囚終身

《基本法》23條草案又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全長212頁,各項罪行刑罰曝光。其中,叛國罪、叛亂罪刑罰最高,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至於沒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原為隱匿判國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被判囚 10 年。即使只是管有國家秘密者亦可被判3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可囚5年。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同樣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

《條例草案》指明,行政長官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證明書可在不論是否已有法律程序展開的情況下發出,並可由特首主動發出。正如諮詢文件亦提及國家秘密的涵義,包括: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及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等。

煽動罪刑罰大增至7年

至於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罰則由現時囚3年,大幅增加至7年,若涉勾結外國勢力,更可囚10年。任合人無合理理由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最高可囚3年。《條例草案》又指出,煽惑意圖罪的法律程序,無需證明該人出於煽惑他人作出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不過,《草案》為部分行為作出豁免,包括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消除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條例草案》亦訂明,間諜活動可被判監20年,有關行為包括接近、查察、進入禁地,以無人工具作出相關行為、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資料。禁地所指包括位於特區的軍事或國防設施,特區駐軍法宣布為軍事禁區的地方,有關當局佔用作軍事或國防用途的多類處所或航運交通工具等。

國安囚犯或失三分一減刑

現行《監獄規則》訂明,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 1 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而減刑不超過實際刑期連同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基本法》23條草案修改囚犯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減刑規定。若屬危害國安而服刑的囚犯,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減刑。值得留意的是,條文列明國安囚犯的刑罰,不論是在該款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都適用,受影響的包括《國安法》首名被定罪、現時仍在服刑的唐英傑,正在審訊中的「47人案」、「蘋果案」的被告,認罪或日後被判罪成都受新例影響。

《國安法》首名被定罪的唐英傑在2021年7月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罪成,被判處九年有期徒刑,現時26歲的唐英傑仍在服刑中。若未能扣減三分一刑期,出獄時料年逾30歲;「47人案」31位認罪的被告亦受影響;「蘋果案」已認罪的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兼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羅偉光、前執行總編林文宗、前英文版執行總編馮偉光、前社論主筆楊清奇,日後宣判服刑,均由懲教署署長決定是否可扣減三分一刑期。

有關修訂引來「變相加刑」爭議,外界亦關注條例是否有追溯力,政府在文件中指出有關規定並非懲罰性措施,也沒有增加囚犯被法庭判處刑期,也不適用已獲提早獲釋的囚犯,稱不存在「追溯力」的問題,也不涉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關於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

諮詢期結束到首二讀僅7個工作天

行政長官李家超於130日啟動《基本法》第23條公眾立法諮詢,為期1個月。23條諮詢期於228日結束後,政府於3月6日公布第23條書面意見摘要,翌日行會決定提交首讀,相隔不足24小修例刊憲,更同日於立法會首二讀。《草案》由諮詢期結束到提交立法會首二讀,僅僅7個工作天,希望爭取在415日「國家安全日」前完成立法。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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