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民主派 47 人參與或策劃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周二(15日)展開第二日上訴聆訊。
據《棱角》了解,由於申請法律援助過程處處受阻,法援署又以「沒有合理上訴理據」拒絕申請,多位大律師是以義助(pro bono)處理上訴案。
律政司一方周二以「立足錯誤」回應上訴方聯合陳詞,不認同以普通法的同類原則下,將《國安法》中「其他非法手段」限於刑事以至武力手段,而非觸發《基本法》擬定的憲制權力,法庭不能保障違憲行為,指《國安法》的「其他非法手段」是「無所不包」。
上訴方則指,《基本法》第 73 條訂明立法會職權為「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沒有限制議員如何審核或通過,法庭不能審視議員行使權力否決預算案和背後原因,否則所有議員否決議案均或觸犯《國安法》,影響深遠。
「基本法的憲制工具,本質怎能是顛覆?」
上訴人法援被拒 大狀義助接案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周一在庭上表明,余申請法援被拒後曾上訴,惟她得悉其他被告均被拒時,決定撤回法援上訴。
有代表上訴方的法律工作者向《棱角》透露,法援署是以「沒有合理上訴理據」拒絕申請。
該人指,整個申請法律援助過程充滿「不可抗力」,處處遇到阻礙,最終迫使有大律師決定義助,不收費處理本案上訴。
法庭擬定辯方在今年 3 月提交上訴陳詞,惟法律援助署一直拖延未有決定;身在獄中的上訴人亦一直未有收到法援決定,或任何法庭文件,難以跟律師團體商討上訴方向。
律師們因不知道是否有法援「保底」,只可調配不同人手,經各種合法渠道與上訴人聯絡,以及索取指示,浪費大量人力及時間。
法律界素有為無法尋求司法公義的人提供義助傳統,即為公眾利益 pro bono publico,協助不符合資格享有政府資助法律服務的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私人法律服務的人,以及被邊緣化的人獲得同等的公義。
根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 13(1)(b) 條(第 221 章,附屬法例 D),即使干犯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法援署署長仍然可以就提供法律援助。
律政司:國安法下「非法手段」「無所不包」
周一(14日)的辯方陳詞,著眼顛覆罪條文的「非法手段」應限於刑事,以至武力手段,而非觸發《基本法》擬定的憲制權力,認為原審裁斷否決預算案是濫權屬錯誤,指司法不應該干預立法會的運作和權力行使,「政治應留在政治舞台,由公眾決定,而非法官」。
律政司一方周二以「立足錯誤」回應被告方聯合陳詞,爭議上訴方就詮釋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僅限於普通法的同類原則下的使用武力相關及刑事行為屬荒謬及不合邏輯,指《國安法》的「其他非法手段」是「無所不包」。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又提出,控方立場是議員只可據憲制框架行事,並非按普通法下未有法律阻止即「為所欲為」,法庭不能保障違憲行為。
上訴方則指,《基本法》第 73 條訂明立法會職權為「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沒有限制議員如何審核或通過,法庭不能審視議員行使權力否決預算案和背後原因,否則所有議員否決議案都或觸犯《國安法》,影響深遠。
案件編號: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4)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