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政治 跨境鎮壓|郭鳳儀父處理保單...

跨境鎮壓|郭鳳儀父處理保單案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不作供 下周四傳證人

被香港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郭賢生被指處理她人壽保險單,被控以「23條」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周四(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表證成立,押後下周四(16日)再續,其時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
另一控方證人,友邦服務部主管供稱,被告為女兒郭鳳儀供款的「嬰兒單」,系統會自動在受益人成年後將其將為持有人。惟辯方提出被告亦有為另外兩名兒子購買同類保險,曾為長子申請賠償以至更改繳款方式,質疑是否「自動」不屬合約條款,僅在郭的通知信出現。
特赦證人、保險代理人稱,「我照封信讀啫,因為公司俾㗎嘛」,主管則指要問賠償部,而郭父申請更改保單獲批「可能係internal(內部)錯誤」,再被質疑到底被告是否保單持有人,主管回應一定不會。
郭賢生戴黑框眼鏡、深藍色恤衫到庭應訊,離開時同樣以帽及雨傘遮蓋步上的士。
爭議郭鳳儀是否保單持有人 辯方指需申請

本案是否成立,關鍵在於郭鳳儀案發時,是否已獲轉讓被告郭賢生購買及供款的「嬰兒單」持有權,亦享有保單權益及利益,包括其現金價值。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爭議,郭賢生曾兩度處理其長子郭海東同類保單索償,以及更改繳款指示,即不存在如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首日供稱,只要子女年滿 18 歲即會自動成為保單新持有人,而郭賢生的權利自動中止。

鄭今在盤問下直言「解釋唔到」,表示文件太久遠,無法確切回答當時索償最終有否獲批。關引述文件指,2008 年郭海東年屆 21 歲時,提交更改保單持有人的申請,可見需作出申請,才能成為保單持有人,而非「自動」成為持有人。鄭同意。

辯方再指保單合約亦從沒提及子女成年後,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僅僅是友邦發出的保單權益轉移信件中有出現相關字眼。鄭同意「照封信讀啫,因為公司俾㗎嘛」,一切應以合約為依歸。

保險主管指系統會自動轉持有人 辯方質疑法律效力

另一控方證人,友邦保險服務部主管甄敏清則供稱,受保人年滿18歲時,公司系統會自動將受保人變更為新持有人,以繼承保單權益及現金價值,過程毋須經申請,亦會以信件通知新舊持有人要求簽署確認及提供簽名樣式以作核實。

昨日庭審時,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已指無法肯定是否郭鳳儀有簽名,或提供簽名樣式。

甄敏清在盤問時,承認沒有受過保險法律訓練,法律問題需請教公司法律部。關文渭提出保單的「批注」訂明,如其他條款與「批注」抵觸須以「批注」為依歸,新持有人亦要同意繼承保單權益及義務,並作出安排繳交保費,保單條款根本沒有「自動」一詞,甄均表示不能作答,一切保單的解釋只是按公司培訓內容。

當辯方展示被告長子郭海東在 2005 年成年後,由被告提出的索償申請,以及將繳費方式更改為半年繳費申請均獲批的文件時,甄稱「要問返賠償部」,「有時真係有啲咁嘅case」,或者「可能是 internal(內部)錯誤」。

甄又同意,保單經新持有人轉換及繼承後,原持有人應無權申請索償,關質疑「定係事實係郭賢生法律上係保單持有人呀?」甄回應「呢個一定唔會」。

辯方更展示 2009 年向郭海東發出的信件,指保單更改已辦妥,指文件上更改持有人應需要申請,甄表示「我真係答唔到,我必須返去睇返清楚嗰 system」。

辯方最後問到是否友邦主動將案件轉介警方?甄回答「我唔知,我都係睇新聞先知。」

被告郭賢生(68 歲,報稱商人),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90(2)(b) 及 90(3) 條、《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章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 

控罪指,郭賢生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該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新聞來源:《庭刊》、棱角編輯部

支持我們:https://points-media.com/sup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