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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權移交50年|2047年到期外國駐港機構地契 續期須獲外交部駐港公署批准

大部分由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及國際組織代表在港持有的房地產地契將於2047年到期,發展局周四(7日)公布修訂《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擬在法例明文規定,須於有關地契到期60天前申請續契,並由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批准。

新的續期框架將執行時間由3年提前到6年,當局預計於明年6月底前處理在2025至2030年期間到期,共376個地段的續租申請。小業主不需補地價,續期後須每年繳交應課差餉3%的地租。

發展局發聲明表示,今年7月收到國家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要求,指公署去年6月16日已向各國駐港領事機構和在港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要求,「不得未經公署事先批准下獲得或處置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和館員住房的房地產。」發展局指,駐港領事機構及國際組織在港房地產除了需於地契到期前6年前獲得地政總署續租,亦需要於物業到期前的60天向公署申請並獲書面批准,才可以完成續期。

發展局解釋,涉外國領事機構在港續契屬外交事宜,並非香港政府作為業主的範疇。目前本港有63個領事館及8個國際組織,合計擁有不少於10幅土地和約100個單位。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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