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工黨政府本月 17 日提案修改《2003 年引渡法(指定第二部法域)指令》(The Extradition Act 2003 (Designation of Part 2 Territories) Order 2003),重啟在個別情況下,可與香港政府討論引渡及移交逃犯事宜。
事件一度引起在英港人社群及人權組織關注,認為英國政府準備重啟自《港區國安法》於 2020 年 6 月生效以來,已暫停的 《1997年香港引渡條約》。
事件起因在於保安事務國務大臣翟偉紳(Dan Jarvis)向影子內政大臣范翹思(Chris Philp)發出的政策解釋信件,指目前香港無法進行任何引渡申請,「即使有強而有力的行動理由亦然」,需要作出改變。
英國保守黨議員、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前主席凱恩斯(Alicia Kearns)英國時間周四(24日)下午,公開批評英國政府無視香港現實,忽視在英的香港社運人士仍面對跨境鎮壓。
翟偉紳回覆傳媒查詢指,說成英國已恢復與香港的引渡合作是完全錯誤,立法僅為徹底切斷英國與香港引渡系統聯繫。
而所有的引渡請求均會由英國法院獨立審議,如引渡被視作出於政治動機,或引渡會侵犯被請求引渡者人權,英國法院擁有廣泛權力阻止引渡發生。
《棱角》整理修改引渡法的爭議,走訪法律學者,分析修法後港人,是否有機會被英國引渡回香港。
問題一:修例是否重啟與香港的引渡安排?
答:是
- 正式終止與過去與香港的引渡協議
- 改為按個別個案機制處理引渡及司法互助要求
上屆保守黨政府外相藍鞱文(Dominic Raab)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宣佈因應《港區國安法》,「立即、無限期」暫停與香港之間引渡條約,《1997年香港引渡條約》。
藍鞱文當時警告說,「英國和全世界都在看」,國安法「嚴重違背」中國的國際義務。
翟偉紳的信件亦有提及,暫停引渡是因《國安法》部分法規有違引渡條約。
工黨政府的修例,是以新的法定文書(Statutory Instrument),即 The Extradition Act 2003 (Amendment to Designations) Order 2025,修改《2003 年引渡法(指定第二部法域)指令》(The Extradition Act 2003 (Designation of Part 2 Territories) Order 2003),將香港移出第二部法域名單中。
這實際是政府一直未有正式履行的責任,正如翟偉紳的回覆,立法僅為徹底切斷英國與香港引渡系統聯繫 (completes the severing of ties)。
由於英國已暫停跟香港的引渡協議,如果香港仍留在「第二部法域」名單中,內閣大臣(Secretary of State)既不能按《2003 年引渡法》第 194 條逐個個案審視,又不能按既有機制審視引渡要求,「即使有強而有力的行動理由亦然」,英國就變成「逃犯天堂」。
移除後,英國政府可以根據《2003 年引渡法》(The Extradition Act 2003)第 194 條「特別引渡安排」,在收到香港政府的引渡要求後,英國政府將有更多潛在審查酌情權以把關角色,不會再按原有機制,直接由國務大臣批准,再交由法庭審批決定是否引渡。
換言之,英國政府未有否定完全不會引渡任何人到香港。
問題二:香港列入第二部法域有何特別?
答:香港在第二部法域的 A 類,引渡申請無需提交表面證供(prima facies evidence)
-英國較信任當地司法及執法系統
-政府一般會同意引渡,發出證明書予法院處理
「第二部法域」國家因與英國有雙邊(或者多邊)引導協議,英國政府雖有酌情權,一般會同意會考慮引渡罪犯,發出證明書交予法院處理。
在此情況下,如果有香港政府用經濟或性犯罪為名要求引渡某人,政府須直接交由法庭決定。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指,在現時情況下,就算交予英國法庭去處理,法庭若倚賴來自香港檢控一方的證據,而英國政府沒有言明香港司法制度是否不公,法庭或會選擇相信香港的表面證據,批准引渡。
「英國法庭的前同僚,即退休法官,繼續留任終審法院參與審訊,可能會被英國法庭視香港法制沒有問題的理據。」
如引渡被視作出於政治動機,或引渡會侵犯被請求引渡者人權,根據條例第 81 及 87 條,英國法院擁有相對較大及廣泛權力,審查及阻止引渡申請。
如果英國政府基於國際法責任,決定繼續引渡程序,英國法院亦可以審查有關引渡申請。
法庭否決主要建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禁止酷刑及非人道對待。
問題三:香港被剔出第二部法域後,為何又要處理引渡情況?
答:仍需要處理個案,以免英國成為「逃犯天堂」
英國政府的考量,根據內政部保安事務國務大臣翟偉紳的信件及回覆,是需要為公共安全處理一些個案。
《泰晤士報》引述內政部消息亦指,修例是針對強姦犯或暴力罪行,而非政治案件。
但黎恩灝提到,中國一向並非用政治罪要求引渡,而英國至今亦無明確表示,香港的法制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他指,如果英國政府清楚表示,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已經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拘留設施不符合人權等等,大家就會相信英國政府的把關可以信賴。
「應該針對嘅係,要英國政府交代究竟佢哋認為香港而家嘅法律制度係咪普通法,係咪已經冇晒公平審訊;香港嘅拘留係咪任意、監獄嘅制度係咪保障唔到人權,諸如此類。」
「例如歐洲人權法院之前關於否決引導疑犯返中國嘅決定,就係因為認為中國嘅法律制度一般嚟講已經係冇公平審訊同埋違反人權。」
《2003 年引渡法》中劃出兩個法域,即第一部及第二部法域( Part 1 and Part 2 Territories)
「第二部法域」是非歐盟而有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的歐洲國家、大部分英聯邦國家/地區,以及英國有簽署雙邊引渡條約的國家/地區。
香港現時仍在第二部法域的 A 類中,A 類國家提出的引渡申請無需提交表面證供(prima facies evidence),即英國較信任當地司法及執法系統。
《2003 年引渡法》第1(3) 條亦列明,有死刑的國家不得列入「第一部法域」。
「第一部法域」主要是指歐洲逮捕令(The European Arrest Warrant, MAE)框架內的歐盟國家。
歐洲逮捕令框架在 2002 年通過,簡化歐盟地區內就拘捕、移送及引渡的程序。
英國 2020 年正式脫歐後,以新協定維持「第一部法域」仍是歐洲逮捕令框架內的歐盟國家,程序上跟脫歐前相若,英國政府基本上無酌情權拒絕申請,必須直接將被通緝人士交予法院,法院亦較少機會駁回。
問題四:為什麼翟偉紳的信件會引起港人反應?
答:「合作」用字不慎,或未有考慮港人反應
裴倫德:翟偉紳本人責無旁貸
黎恩灝:工黨主導的行政機關失信
翟偉紳的信件提到,「The way to resolve this situation is to de-designate Hong Kong and Zimbabwe from the Act so that we can cooperate with them on the case by case ad hoc basis available for non-treaty partners.」
以及「In practice the UK accedes to most requests received, so long as the specific request compiles with the criteria set out in UK domestic law.」
英國保守黨議員、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前主席凱恩斯(Alicia Kearns)正是執著合作 (cooperate)一字,指香港情況自暫停引渡協議後不斷惡化,但信中指「只要(香港政府)請求符合英國本地法律,英方會同意大部分請求。」
翟偉紳的回應,正是指由於引渡協議暫停,英國的本國法必須要修改,以確保英國的國際法和本國法相容;國會亦要求政府定期審查《2003年引渡法》指定的國家。
「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創辦人裴倫德( Luke de Pulford )指出,現時最大問題,信件似乎是由技術官僚起草,經內政部保安事務國務大臣翟偉紳檢視後簽名發出。
翟偉紳似乎無考慮到港人社群觀感,以及會否引致誤解,直接簽名背書認可。公務員雖然按民主精神要向他負責,但他本人亦應審視用字等。
裴倫德亦指,該類信件已非首次草擬,今次是首次有大臣簽署送出,故今次事件,翟偉紳本人責無旁貸。
黎恩灝提出,最大問題是工黨主導的行政機關這次已經失信。
「如果佢哋都係隱惡揚善,咁就難免令人質疑政府係咪會公正和客觀地行使權力,決定係咪同意港府要求引渡。」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