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英國尋求庇護、前香港社運人士陳白山,今年 6 月 14 日在反對中國駐英超級大使館示威完結後,於皇家鑄幣廠舊址外施放狼煙(煙霧彈),被控違反《1875 年爆炸品法 Explosives Act 1875》第 80 條,周四(14日)早上上庭認罪,判罰 225 鎊。
他在散庭後跟《棱角》表示,認同控方處理「合理妥善」,他確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未經許可而施放煙霧彈,故選擇與警方及法庭合作,直接認罪,裁判官亦非常從輕發落,多謝大家關心。
他指出,因其放煙範圍位處主辦方申請的示威範圍外,故被檢控「在街上或公眾地方投放煙花」;又提醒之後的示威者及主辦者方必須留意法例,如欲施放煙花或煙霧彈,必須申請相關許可。
「我們的目標不是英國政府或英國警方,而是共產黨或所謂港共政權。」
他指暫不會再出席大使館的示威,鼓勵外界多加關注《網絡安全法 Online Safety Act》的相關示威。
陳現正申請政治庇護,不能工作,僅以積蓄維生。他認為一如其他交通傳票案,正常繳交罰款後,不會影響其庇護或居留申請。
案情指示威後手持煙霧彈
報稱居於伯明瀚的陳身穿黑裇衫,紮馬尾,兩邊鏟青,身材瘦削,向裁判官 Mrs Curran 肯定地講出認罪(Guilty),又指同意案情,無需讀出求情,稱 「No need la I think, I don’t think so la, I apologise to the police.」
案情指,今年 6 月 14 日有人在舊皇家鑄幣廠舉行示威集會,集會於下午五時結束後,警察發現陳手持煙霧彈,放出藍色煙霧,警員隨即上前將其截查並記下資料。
裁判官考慮其初犯,沒有犯罪記錄及經濟情況後,判處罰款 100 鎊,附加 40 鎊附加費,及 85 鎊司法機構開支。
法例訂明,任何人在街上或公眾地方投放煙花,可處以不超過第五級罰款。裁判官可考慮被告經濟情況後,處於無上限的罰款。
多個港人組織擬於本月 23 日再到大使館前示威,以在副首相韋雅蘭(Angela Rayner)下月 9 日作最終決定前表態反對計劃。
曾在香港因社運被判監
陳白山曾因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發展撥款案衝擊立法會,被控以參與非法集結。
2016 年,法庭判處該案十三人 150 小時社會服務令,但他因多次缺席義務工作,及失去聯絡長達兩個月,被改判監禁 3 星期。
香港律政司其後提出刑期覆核申請,2017 年改判監 13 個月。眾人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裁定 13 名被告上訴得直,即場獲釋。
他亦曾被指控在多場示威中襲警,但均脫罪,又嘗試向警務處處長及警員索償。
2014 年,他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指盜用鄰居無線網絡,號召他人非法集結,但控方指未有足夠證據而撤控。
其姊陳玉峰曾為佔中秘書處義工,後來成為律師。
案件編號:01MP1183225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