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英港人引用自由資訊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查詢倫敦警察廳(Metropolitian Police Service)就反對中國大使館設於舊皇家鑄幣廠示威部署的警力,發現警員與示威者比例達至近一比十。
《棱角》分析及調查內政部警方統計數字、國會以及倫敦議會的警政報告,留意到警方過去兩年,主要對國際議題的集會施加限制,亦強調每一個示威遊行都會按《公共秩序法》框架嚴加規管,遑論上月上訴庭判決法例越權。
協辦上月皇家鑄幣廠遊行的組織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認為,如果興建中國超級大使館計劃獲批,警方或每月都要對和平示威動用大規模警力,抽調警員離開日常崗位,以及動輒萬鎊計的警員超時「補水」。在英國公共財政面臨壓力時,實難以令人信服有必要興建中國超級大使館。
如政府堅持落實大使館計劃,「咁係佢迫使哩個地方永遠成為自由民主的戰場。」
倫敦議會:警員行動應符相稱性
中國於 2018 年以 2.55 億英鎊購入舊皇家鑄幣廠,計劃將其改建為歐洲最大的大使館。
今年 2 月到 5 月,港人組織聯同當地居民、維吾爾族、藏族、香港人、中國異見人士及跨黨派議員發起示威,表達大使館對人權、潛在間諜活動、交通影響及靠近倫敦塔的安全風險的關切。
根據自由資訊法的資料,倫敦警察廳在 2 月 8 日部署 101 名警員,一個月後的 3 月 15 日升至 485 名警員,警員與示威者比例約為 1 比 10。
倫敦警察廳回覆《棱角》指,警方不會披露未來部署。
在一份分析警方在蘇格蘭格拉斯哥 2021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警力佈署的論文中,一位前記者提到,1 比 10,以至 30 個警員對示威者,是他見過最誇張的比例。
倫敦警察廳助理警務總監(前線警務)Matthew Twist 去年 9 月出席倫敦議會(London Assembly)的警察與罪案委員會會議時,曾提到去年一次約有一萬人出席的支持巴勒斯坦加沙示威,需要警告 1,000 或更多警員,有示威者或會不守規矩。
換言之,警方應對有更多潛在危機的示威,警員與示威者比例亦是 1 比 10。
倫敦警察廳副助理警務總監(特務行動) Jon Savell 5 月初向保守黨前黨魁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及內政部發函承認,倫敦警察廳「仍有顧慮」,認為大使館外超過 500人的大型示威活動將會影響交通,將需要調動更多警力應對。
負責反恐的 Jon Savell 在信函中指出,今年 2、3 月在擬建大使館所在地舉行的兩場大型抗議活動,參與人數介乎 3,000 至 5,000 人之間,遠超警方認為可在該地點安全集結的 500 人上限。
信函又寫明,位於舊皇家鑄幣廠旁的道路交匯處「需要額外警力資源,以應對更大型的集會,並在保障集會抗議者安全及維持交通暢通之間取得平衡」。
倫敦議會的建議是,警員的行動及調配應符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如果遊行示威幾乎肯定是和平進行,應不用如斯多警力。
《公共秩序法 2023》頻限制示威
2023 年,英國通過修訂 1986 年版本《公共秩序法》,擴闊有關因公眾遊行集會構成「嚴重阻礙 Serious Disruption」的定義,亦賦權警方就遊行集會施加更嚴苛限制。
法例上,《公共秩序法 2023》(Public Order Act 2023)指「嚴重阻礙 Serious Disruption」,是對交通或社區構成一些阻礙,如影響日常生活中的交通運輸、建築及維修工程,阻礙運送「時效性產品 Time-sensitive product」:食物、水、能源,醫療衛生服務,以至通訊系統等。
倫敦警察廳提供予倫敦議會的數字則顯示,自 2023 年到去年 10 月,對遊行施以 37 次限制,集會則有 61 次。
警方在首兩次示威時,沒有施加《公共秩序法 1986》(Public Order Act 1986)下第 12 及 14 條的限制,但在 5 月 3 日一次,突然改變做法。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向《棱角》指,在遊行前一日收到警方通知確認,沒有預先限制,但到示威當日早上 9 時,才突然收到指明遊行路線限制。
警方當中早上 10 時 25 分,才在 X 社交平台提到限制,又在示威現場派發中英文雙語傳單,不停要求示威人士「上返行人路」。
《棱角》記者當日( 5 月 3 日 )亦親自目擊,警方對停留在安全島等候轉燈的示威者,或者拍攝中的記者警告,再不離開就會引用《公共秩序法 1986》第 14C 條作出拘捕。
內政部統計:警方針對國際議題示威施加限制
根據內政部警方統計數字,倫敦警察廳過去兩年都就氣候變化遊行,以及國際議題集會施加限制。
97% 的遊行限制是針對地點或路線,絕大多數理由是「構成嚴重阻礙」。
至於集會則有三分之二被施加限制,有 87% 被施加限制者為國際議題主題,而八成多的理由亦為「構成嚴重阻礙」。
到底甚麼是「構成嚴重阻礙」?《衛報》去年報導,警方的定義是「比輕微阻礙稍多」就是「嚴重」。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認為,數據證明警方有意針對國際議題。
「就以五月示威為例,施加第 14 條原因,是認為和平示威有機會導致嚴重影響附近民生,政府堅持咁做係本末倒置,為左外交議題而增加不必要公眾開支,更係罔顧民生。」
倫敦警察廳助理警務總監(前線警務)Matthew Twist 曾在英國下議院內政事務委員會作供,回應如何處理支持巴勒斯坦或加沙的示威時,指越來越頻繁地運用法律框架。
「用盡所有根據《公共秩序法》第 12 條及第 14 條對集會施加前置條件 … 在集會結束時,一旦抗議活動的指定結束時間已過,我們便啟用第 35 條驅散令,以防止我們所見的犯罪與混亂。」
他在倫敦議會時亦強調,是每一個示威遊行都會施加限制,「不然每一個組織偏離(安排路線及時間),都會示威到夜晚,或是走到 West End。」
監警組織 Network for Police Monitoring 認為這些考慮都是不合符比例。
其中反戰組織 Stop The War 代表 Chris Nineham 直指,警方以公開展示大規模的警力動員,以及對《公共秩序法》第 12 條命令的史無前例的運用,將示威活動錯誤定性。
下議院內政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建議是,內政部或應加長示威通知期,令警方有更好的準備。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負責人亦補充,在無明確安全威脅、且示威已證明和平的情況,動用大量警力與高度監控,可能構成對《人權法 1998》(Human Rights Act 1998)第 10 條與第 11 條 —— 保障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 —— 的間接侵犯 ,限制公民未來行使基本權利的意願。
倫敦警察廳回覆《棱角》則指,施加《公共秩序法》下限制的考慮已在網上公開。
警方或「違法」執行《公共秩序法》
上訴庭今年 5 月就 R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Civil Liberties,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v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5] EWCA Civ 571,維持高等法院判決,指政府就《公共秩序法 1986》第 12 及 14 條,對「比輕微阻礙稍多」的定義修訂,是政府超越權限(Ultra Vires)。
惟警方至今未有任何回應,繼續使用該些條文。
獨立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分析,Liberty 上訴案是政府主張主體法例授權其詳細定義何謂「對社區生活構成嚴重阻礙 Serious disruption to life of the community」,而政府的判斷是,只要是「比輕微阻礙稍多 More than minor」就是「嚴重」。
兩級法院皆認為此門檻過低,可能過份影響行使言論及集會自由,不符上述對亨利八世權力(Henry VIII Power)條款狹窄解讀的法律詮釋原則,所以有關行政規例不能被視作真正獲國會授權訂立,是為越權。
亨利八世權力 Henry VIII Power 是指政府部長可以不經國會辯論,以附屬法例(Secondary Legislation)而修訂或廢除議會法例的權力,受不同程度的國會審查。
此名稱源於亨利八世國王據稱偏好直接通過公告立法,而非經由國會。
他提到,「香港嘅《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其實就係 Henry VIII Power,即係立法機關在主體法例授權行政機關,容許後者以附屬法例(或行政命令)修訂或進一步擴張主體法例的內容。」
但英國法院原則上,會以最狹窄方式解讀此類亨利八世權力條款,尤其是如果有關權力可能限制人權,以免行政機關變相越俎代庖,繞過民選議會監察,行立法之實。
倫敦議會今年 4 月的報告,建議遵循御用大律師 Kirsty Brimelow KC 建議,指倫敦警察廳應盡快釐清何謂「嚴重阻礙 Serious Disruption」,亦不應在法庭有判決後,繼續以第 12 及 14 條作出拘捕。
倫敦議會:抽調警員處理示威影響社區安全
倫敦議會(London Assembly)警察與罪案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認為過去兩三年就加沙議題示威,的確要不停抽調社區警力,調派到示威前線,影響社區安全。
而由於每次示威多於周末發生,受過專門訓練處理公共秩序情況的的第二級警員反而愈來愈少出勤,「因影響他們家庭生活,不想每次都要放棄休假處理示威」。
「It is about work-life balance (工作與生活平衡)。」
警方亦承認,過去數年情況是自 2012 倫敦奧運以來最惡劣,對警方部署構成持續壓力。
組織:警力過大本末倒置
這些決策都加重倫敦警察廳的負擔,但政府相應撥款仍不足以處理倫敦經常出現示威的情況。
去年 12 月,倫敦警察廳的國內及國際首都城市撥款(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apital City Grant)獲加 34% 至 2.55 億鎊,但倫敦警察廳仍稱「不足以彌補資金缺口。」,因預算落差有 4.5 億鎊,考慮要裁減 2300 名警員及 400 名文職。
議員亦關注當時每星期的反戰遊行,令到警方要取消警員休假、借調其他警區人手,以及超時「補水」等,構成不少財政壓力。
而 2 月及 3 月的遊行中,警務支出最高近 28 萬多鎊,其中超時「補水」開支由 1741.54 升至 15395.69 鎊,每名警員的「補水」開支升近一倍,由每人平均 17 鎊,增至 31 鎊。
至於 5 月的數字,仍在向警方申請公開中。
參考警方應對巴勒斯坦/加沙示威的 Operation Brocks 的上季最新統計數字,每次警員的超時「補水」則超過 150 鎊,每年用上 34000 次補更或調更。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認為,警方認為在該址處理大型示威時需要大量警力,如落實批准超級大使館的設立,以每年 10 次抗議為例,每年花費或達 3 百萬英鎊,5 年更高達 1500 萬英鎊,嚴重增加將來的公共開支。
塔村市議會(Tower Halmets Council)亦直接要求,中國必須負責近兩百萬鎊的保安及設備開支,應付將來的示威。
組織強調,如政府堅持落實大使館計劃,「咁係佢迫使哩個地方永遠成為自由民主的戰場。」
港人組織將在本月 14 日再次舉行集會。
新聞來源:《衛報》、《泰晤士報》、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