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自稱香港大學學生受害者(下稱 3 名受害者)上周於社交平台開設帳戶及發文,詳細敘述一名法律系男學生利用網上人工智能軟件,在未經同意下將多名女性的照片製成色情照。
香港大學其後發聲明表示,指校方已向該男學生發出警告信,並要求男學生向受影響同學道歉。
3 名受害者指,今年 3 月中旬已聯絡校方,惟校方以律師認為該行為未觸及紀律委員會可處理的任何罪行為由,遲遲未有作出行動批評只發警告信不足以懲處該男學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周二(15 日)表示,已就事件展開刑事調查,現階段沒有進一步評論;公署呼籲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可以向私隱署查詢或投訴。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周六(12 日)發評論表示,創作 Deepfake 色情照片涉濫用他人私人資料,顯然係干擾受害學生享有的私隱權及不受騷擾的權利,可能會觸犯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及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港大法律學院周一( 14 日)舉行學位頒授典禮,院長傅華伶在典禮上譴責事件,指校方會繼續調查。
以 Deepfake 換臉製逾 700 張色情照
3 名受害者在社交平台 Instagram 開設帳戶「hku.nfolderincident」發文,指在今年 2 月中旬,有人發現一名法律系學生 X 的手提電腦存有多名女性的裸露色情照片。
X 承認利用免費人工智能軟件「Deepfake」,將多名女性的社交平台照片製成逾 700 張色情照片,並女性的名稱分類存檔。
受害人包括 X 的朋友、大學同學及中學師等,多達 20 至 30 人,「部分受害女性與 X 關係親近友好、部分人僅為 X 的點頭之交、亦有人與 X 只有一面之緣。據知,所有受害女性皆未授權 X 進行以上行為。」
「hku.nfolderincident」指,事件曝光後,並曾嘗試聯絡受害者道歉,X 向受害女性稱只受害只有 5 人,質疑 X 有意淡化事件嚴重性。
有受害者於 3 月中旬聯絡校方,要求校方跟進事件。部分受害者更與 X 在該學期修讀同一導修課,因此要求學校通報導師並作調課安排。
港大拒絕轉介僅向 X 發警告信
「hku.nfolderincident」指,校方於 3 月下旬約見受害者,有港大教職員指曾向律師諮詢意見,惟律師認為 X 的行為未觸及紀律委員會可處理的任何罪行,難以將事件轉介至相關單位。
4 月中旬,港大教職員透過電郵聯絡其中一名受害者,指校方經已於 X 的個人學生檔案存檔警告信作內部參考,並向她發送由 X 撰寫的道歉信,惟道歉信簡短欠誠意。
香港大學表示,校方已向被投訴的學生發出警告信,並要求該學生向受影響同學正式道歉,校方亦深切理解受影響學生的擔憂,將進一步審視事件細節,必要時採取進一步行動,確保所有學生能在安全和被尊重的環境中學習。
私隱署就事件展開刑事調查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周二(15 日)表示,已就事件展開刑事調查,現階段沒有進一步評論;公署呼籲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可以向私隱署查詢或投訴。
私隱署回應相關報道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
公署同時提醒,一般而言任何人在香港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均須遵從《私隱條例》及當中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特別是「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根據保障資料第 3 原則,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及明確的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於收集資料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受害人斥校方跟進不力 港大:已作適當安排
有受害者仍繼續與事主一同上課至少數周,他們不滿校方遲遲未有作出行動,承受不必要的心理壓力。
導師僅於學期末的最後一節導修課前,以「受害人數遍佈各導修組別」為由,邀請其中 2 名受害人出席其他導修課。
香港大學周六(12日)發聲明表示,留意到有個別學生以人工智能工具製作不雅照片的社交媒體帖文,校方已向其發出警告信。
港大稱,有與受影響學生溝通,並在多方面作出適當安排,強調處理有關事件時一直根據《香港大學條例》、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估,又重申大學對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騷擾或不當行為均持零容忍態度,並會繼續加強相關教育和宣傳,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操守。
港大法律學院周一( 14 日)於李兆基會議中心大會堂舉行學位頒授典禮,院長傅華伶在典禮上譴責事件,並向學生發電郵重申學院反對所有形式的性別歧視、騷擾和不當行為,校方會就事件繼續調查。
評論認為 AI 製圖干擾受害人私隱權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周六(12 日)於社交平台發文分析事件,指以 Deepfake 配合受害人面部影像製作色情照片,該照片含有可識別個人的外貌特徵,或干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A)條,,若有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並意圖使該當事人蒙受「指明傷害」(包括「滋擾」、「騷擾」或「心理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此等傷害,即構成犯罪。
「未經當事人同意發布使用其面部製作的 deepfake 色情照片,若具意圖或罔顧其可能引致的滋擾、騷擾或心理傷害,即可能觸犯上述條文,須承擔刑事責任。」
黃認為,X 的行為具故意性,侵害受害學生的私隱權利,港大必須向違規學生予以處分。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