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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穿「光時」上衣於機場被舉報 男子認煽動罪還柙候判

  • 26歲男子身穿印有「光時」上衣被捕
  • 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
  •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表明知悉「革命」意味
去年11月,警方接獲舉報後,在機場拘捕一名正準備前往台灣,身穿印有「光時」上衣的26歲男子,警方從其隨身物品搜出3幅印有「光時」字句的旗幟。該名男子周四(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

案情指,於2023年11月27日,一名機場保安公司職員發現被告身穿一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長袖T恤,在離境大堂排隊接受安檢。職員向機場中央控制中心報告,中心職員報警舉報。其後被告到達前往台灣的登機閘口,被另一機場職員再次上報。

駐機場警員到場截查,發現被告另穿上印有「HONG KONG INDEPENDENCE」的短袖T恤,並在被告的隨身物品搜出3幅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FREE HONG KONG REVOLUTION NOW」的黑白色旗幟及一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T恤,另有一張不屬於被告的香港身分證,同日警員將其拘捕,控告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原有另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證」罪則獲控方撤回。

控方指被告身穿涉事上衣並在機場公開展示,字句具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含義,具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意味,同時他又管有印上相關意味字句的旗幟及上衣,表達及傳遞語言文字和相同意念。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由住所到機場被捕,歷時5小時23分鐘,控罪持續性低,期間他沒有向他人展示隨身物品中的旗幟及上衣。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錄影會面時顯示他有煽動意圖,亦表明知悉「革命」的意思。辯方重申控罪並非指被告意圖,而是刊物的意圖,認為法庭的判刑須建基於涉事上衣,強調香港法例,包括《國安法》沒有限制人的思想自由。

棱角編輯部、《庭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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