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婦人,涉以兩萬元賄賂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校長,企圖為兒子取得該校的小一學位,校長拒絕並向廉署舉報。被告早前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今(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賄賂是嚴重罪行,破壞社會廉潔及公平競爭,剝削以實力打拼上進的一群,法庭須正視,遂判她入獄4個月。
被告李君萍(45歲,無業)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徐官表示,理解父母望子成龍的心態,但批評被告用錯方法,並指賄賂乃嚴重罪行,被告應能預知鋌而走險的代價,若自私的行為得逞,會剝削靠上進打拚的人的機會,扭曲制度,法庭必須正視。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和認罪,徐官判處被告即時入獄4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六月持單程證來港,欲為當時6歲的獨生兒子,報讀第一志願軒尼詩道官立小學(銅鑼灣),但因統一派位申請表出錯而到事發小學叩門。被告兒子到校參加第一輪面試後沒有收到通知,被告在校門前向校長表示,希望學校給予其兒子第二次機會,校長叫她等待面試通知。被告於7月18日,把18張1,000元鈔票及4張500元鈔票,連同兒子姓名及入學申請編號等資料,放入一個白色信封,要求校工轉交校長。校長認為該兩萬元現金是被告希望兒子獲得學位的賄款,及後已致電被告,要求她取回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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