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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附例|先訂立後審議  確立國安公署查案權力 公務員需提供一切協助

政府首次擬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110 條,就關乎中央國安公署職責,訂立附屬條例。

附例是以本地法律明確國安公署查案時的權力,及在港人士需要提供哪些協助。

同日,國務院發表《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稱中國把維護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亦提到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重要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國際形勢非常嚴峻,指美國中央情報局早前公開向中國招攬叛國者,強調立法「早得一日得一日」,國安風險「突然就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則表示,根據法律,附屬法例刊登後即時生效並非例外做法。

確立國安公署查案權力

立法會昨應政府要求,在不足 24 小時內發出會議預告,於香港時間周一(12日)下午加插保安及司法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

《國安條例》第 110 條賦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為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就《港區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2022 年就《國安法》14 條和 47 條的解釋、及《國安條例》規定而訂立附屬條例。

政府文件指出,國安法第 55 條訂明,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在三項特別情形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下,特區政府或公署可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對有關案件行政管轄權。

政府指有關情況「可能性相當低,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令公署在有需要時履行職責。

附屬法例修訂包括公署介入時,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另亦禁止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辦理案件下披露相關資料,亦會就蓄意抗拒或妨礙、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訂立罪行。

根據第 110 條訂立的附屬法例, 可規定違反該法例屬可公訴罪行,且可訂明罰款不超過 50 萬元及監禁不超過 7 年刑罰;政府暫未在會議文件列明,各項附屬條例的刑罰建議。

禁地在哪? 鄧炳強:之後會列出

政府又將據國安條例第 42 條,列公署履職場所為禁地。有議員問到,到底「履職場所」為何?鄧炳強只回答會在修例時列出地址及座標,不涉民居。

目前國安公署租用港島三間酒店作辦公大樓及人員宿舍,亦正在大角咀海帆道興建兩個新大樓,預料會成首批禁地。

政府指將盡快敲定有關附屬法例及條文,盡快刊憲,提交立法會作「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實施。當局又強調附屬法例不會賦予公署新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正常運作。

根據紀錄,最為港人認知的「先訂立後審議」法案,為武漢肺炎時期的599章系列「口罩令」及「限聚令」等。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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