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再被上訴庭批評,判辭大幅採納訴訟一方陳詞。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及家人就股份爭議案原審敗訴後提出上訴,指原審判辭約九成半內容源自被告方陳詞。上訴庭日前裁定,有關情況屬「不可接受的司法抄襲」,判辭未能顯示法官曾獨立評估雙方證據及理據,遂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
陳嘉信曾處理多宗受關注案件,包括律政司申請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案,當時因被指涉及至少兩宗司法抄襲,改由另一名法官陳健強處理。
案件涉股份爭議 陳嘉信裁定原告敗訴
案件涉及一批價值約400萬元的股份。原告包括顧明均、其胞妹顧明芳及顧明芳兩名子女梁永欣、梁永鋯,被告為顧明芳前夫朱嘉楨。顧一方要求朱一方交還涉案股份及相關權益。
原告一方在原審時指,顧明均於1995 年就 Lully Corporation 部分股份成立口頭信託,由朱嘉楨代為持有股份,並用於照顧顧明芳及子女。惟朱否認存在有關安排,指股份早於 1992 年已出售予他人,並已知會顧明均。
陳嘉信於 2024 年 9 月頒下判決,接納被告說法,裁定原告敗訴,認為不存在所指口頭信託,而被告處理股份亦沒有違反責任。顧一方其後提出上訴,指原審判辭出現嚴重「司法抄襲」,約 95% 內容直接沿用被告方開案及結案陳詞。
上訴庭:判辭九成半內容與被告陳詞重疊
上訴庭由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朱芬齡、林雲浩組成合議庭審理。判辭指出,原審判辭九成半內容與被告方結案陳詞重疊,涉及事實陳述、分析及裁決理由,尤其關於 1995 年雙方是否曾有相關對話等部分,幾乎按被告方陳詞撰寫。
上訴庭認為,有關寫法令旁觀者無法判斷法官是否真正考慮過雙方證據及陳詞,亦令人懷疑在處理關鍵爭議時是否運用了獨立思考。
對於被告方一方稱,陳嘉信在審訊期間曾積極參與討論,顯示其有自行分析案件,上訴庭並不接納。判詞指出,法官必須親自處理案件爭點,並以自己的文字闡述裁決理由;庭上的參與不能取代具獨立分析的判決書。
上訴庭又指,原審判辭未能反映法官曾對原告方證供及論點作出實質評估,整體欠缺積極、獨立及公正的司法思考。因此,接納上訴理由,撤銷原判,並將案件交由另一名法官重新審理。
過去多宗案件被批「司法抄襲」
陳嘉信過去亦曾因判辭大量採用訴訟一方陳詞而遭上訴庭批評。
2023 年,陳嘉信涉及多宗民事案件的判辭被指有「司法抄襲」及廣泛整合律師陳詞情況。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不能接受法官在判詞中大篇幅抄錄當事人陳詞,並指已就事件向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
其中,鷹君集團相關案件中,上訴庭指出,原審判詞 239 段中有 221 段與一方陳詞高度相似,部分內容近乎逐字複製,認為涉及案件核心分析的部分亦未見法官自行論證。
另一宗黃道益商標爭議案,上訴方亦曾指原審判辭逾 98% 內容源自原告書面陳詞。上訴庭當時認為,判辭幾乎逐字複製一方陳詞,只作輕微修改,有關情況足以引起對法官是否公正履行司法職責的疑問,最終裁定案件發還重審。
司法機構其後表示,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相關情況向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並指法官判詞不能抄襲當事人陳詞,否則會影響訴訟公平及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今次是陳嘉信接受司法機構高層訓誡後,再有判辭被上訴庭批評大幅採用訴訟一方陳詞。
CACV427/2024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