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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涉計劃高院放置炸彈 3人認罪判囚2年半至6年

8名男女被指涉策劃於2021年在香港多處放置炸彈,被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串謀導致爆炸罪」等,部分被告為抗爭組織「光城者」的成員。其中3人先後認罪,包括案中主腦、一名「賢學思政」前成員、及一名「光城者」成員,分別被判囚2年半至6年。案中另一名曾還柙約1年3個月的男被告,控方向法庭申請終止檢控程序獲批,是首位獲撤控的《國安法》被告。

案情指,8名被告曾策劃在高等法院、警察總部及政府大樓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年紀最小,案發時只有17歲的何姓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被指為本案主腦,涉負責策劃和鼓勵其他人加入計劃,參與製作炸藥。《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判刑時指,雖然何行為未有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但不認同辯方指沒有造成人命傷亡的「恐怖活動罪」不能判多於10年監禁。他強調自己「寬容」,認為法庭不應重罰年輕人,因此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何的證供幫助警方調查,加上認罪,判監6年。

另一被告為「賢學思政」前成員,現年23歲姓張,案發時為大學生,被指向何被告提供金錢資助及製作炸藥資訊等。他否認「串謀恐怖活動」罪,但承認一項《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李官指,考慮他參與計劃的時間較長,故以監禁8年為起點,加上他曾於證供中試圖淡化自己的角色,最終判監6年。

另一名現年21歲郭姓被告,案發時就讀中六,被指為「光城者」成員,涉介紹何被告及張被告認識及參與計劃。則被判監2年半。郭於2021年9月因涉另一宗與「光城者」有關案件,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她認罪後於教導所服刑至今。他最終被判監2年半,並獲撤銷教導所命令,即時執行監禁刑期。

李官判刑時表示,3名被告在社會運動前均為良好學生,受社會騷亂氣氛影響,輕易扭曲道德判斷,整個運動顯露腐敗性質,有機會令良好品格的人轉趨激進分子。他重申,雖然3名被告沒有案底,但法庭判刑時需考慮保護整體社會及具阻嚇性。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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