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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女方期望的是車銀優,主任真身卻是戇鳩鳩

上周四晚,一男一女在中環文華東方酒店共晉晚餐,點了一瓶價逾7萬元的頂級香檳品嚐,飯差不多吃完時,男子竟借尿遁,留下那位在網上認識、初次約會的女子埋單。女子當晚報警,旋又表示不需警方調查,只要求作紀錄,翌日卻再報案聲稱受騙。前日,警察在將軍澳以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拘捕一名23歲男子。據報道,男主角就是前民建聯社區主任黃煒龍。
黃煒龍雖然只有23歲,年紀輕輕,人生卻非常「精彩」。2017年,仍是中學生的黃煒龍接受《立場新聞》訪問,自稱曾參與反國民教育及雨傘運動,同時提到與方國珊有「良好合作關係」。2019年他也表態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然而自2020年起,黃卻一反常態(或不再演戲),忽然「黃轉藍」,不單當上建制派社區主任,還多次接受《文匯報》訪問,公開批評民主派區議員、支持「完善選舉制度」及祝賀中共建黨百年等。
2021年,19歲的黃煒龍當上「打擊假新聞大聯盟」和「要求陳文敏公開道歉大聯盟」的發起人,更呼籲政府立法支持香港警察,被視為「建制派KOL」。不過這位撐警小粉紅,於同年11月卻因為用欺詐手段脅迫兩女跟他性交,被警方拘捕,其間獲准保釋候審。怎樣「脅迫性交」呢?
長話短說,這位社區主任利用假頭像照片,裝成帥哥,以假名字在交友程式開設帳戶——受害人Y提及被告頭像照「幾靚仔」,但見面時發現不是被告的容貌——藉此結識不同女子,邀約她們到酒店開房。普通約炮,只要是你情我願的成年人,本來也不犯法,為什麼要弄成「脅迫」呢?問題自然出在「貨不對辦」。
黃煒龍用帥哥照騙人開房,女方期望的是車銀優,主任真身卻是戇鳩鳩,除非那些女士像「來都來了」的紅姐恩客那麼豁達,否則不「彈鐘」才怪。
為了把騙到嘴邊的肉吞下去,社區主任便一人分飾兩角,假裝自己是俊男的「朋友」,現在只是按他的指示來酒店跟女事主上床。黃煒龍又編故事,稱「朋友」有黑社會背景、認識警方高層,更恐嚇公開女子的個人資料及生活照,脅迫她按照「朋友」指示跟自己性交。其中一人真的就範了。
事後受害人報警,黃煒龍被捕。醜聞曝光後,《文匯報》專訪也迅速被刪得一乾二淨。案件在2023年7月開審,8月23日黃煒龍被裁定兩項「威脅他人非法性交」及一項「企圖威脅他人非法性交」罪名成立,當日還押等待判刑。辯方曾呈上民建聯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同年9月28日,法官判囚2年9個月。
宣判後,法官強調量刑基準本可大大提高,寄語被告「好好反省,唔好再干犯任何罪行」。
看到法官這樣判刑,我有點奇怪。黃煒龍以同一手法接連犯案,還自稱黑社會,把警方高層拖下水,罪行不算輕微。黃也沒有認罪顯示悔意。既然法官認為「量刑基準本可大大提高」,為什麼又決定輕輕放下?結果,黃煒龍並未聽從法官勸告而洗心革面,出獄不久即火速犯案被捕,證明法官輕判沒有給他足夠的教訓。
如今這宗「轟動」全港的「8萬飯局案」,儘管男主角已經被捕,但我認為尚有兩個謎團未解。首先,黃煒龍那樣「借尿遁」算不算「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由於沒足夠資料顯示兩人對話內容,我當然無法評論。但昨天跟三位香港律師朋友聊過,他們均表示一般告詐騙,得視乎黃煒龍曾否明確承諾請客,若他什麼也沒講,則難以定罪。至於報道提及黃冒充律師,若此說屬實,則明顯干犯《法律執業者條例》第46條,「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另一謎團,比上述問題重要得多,但至今好像無人談論。8月29日《香港01》報道:「消息指,受害人一年前透過網上平台Telegram出席一個活動,其間認識一名26至27歲的男子,對方聲稱做律師。」(見〈文華東方酒店約會內情 「律師」開酒飲後遁逃 女方召友代付8萬〉)8月30日《星島頭條》又報道:「據悉,黃刑滿出獄一年左右,即重施故技在網上行騙,他自稱姓陳及律師,一年前透過社交媒體 『Telegram』認識一名31歲女網友,相約前(28日)晚在文華東方酒店晚餐。」(見〈文華東方8萬晚餐約會騙案-男疑犯曾騙女網友性交判囚〉)
以上兩則消息,來自兩個媒體,均明確指出黃煒龍已「出獄一年」。但黃煒龍是在2023年8月23日罪成才還押,之前一直保釋在外(2023年5月還跟譚詠麟合照),在9月判囚33個月,即使獄中行為良好扣減3分1刑期,也要坐22個月,按常理,即今年6月才獲釋,女子怎可能一年前便透過社交網站認識他呢?《星島》還明言「黃刑滿出獄一年左右」,不知消息從何而來?怎可能提早這麼多獲釋?
建議警方或懲教署澄清一下「黃煒龍何時出獄」,以釋公眾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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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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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01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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