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鳳儀的69歲父親郭賢生,因打算取消一份他在27年前為兩歲女兒買的保單,早前被裁定「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今日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處被告監禁8個月(詳情可參看我上篇文章〈郭賢生犯的法,李運騰也不明白?〉)。
鄭念慈在「判刑理由書」稱,量刑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被告的行為會否令到潛逃者繼續潛逃,並不存在任何『連坐』或集體懲罰的情況,更與被告及潛逃者是否親屬無關」。但細看案情及判詞,鄭的講法根本站不住腳,甚至自相矛盾。
鄭念慈自己在判詞中明言:「本席認為,被告的女兒對涉案保單沒有多加理會,因此被告的女兒會因為處理涉案保單而選擇返港的機會很微⋯⋯」即是說,不管有沒有人處理那份保單,郭鳳儀都極不可能為此返港。那麼「潛逃者繼續潛逃」與被告的行為何干?
然而為了判郭賢生罪成入獄,鄭念慈轉頭卻說:「被告罪責嚴重,因為他的行為,企圖使他的女兒仍在潛逃期間,其資金有機會動用或移轉,加增他的女兒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上一句才說被告女兒不在乎保單,下一句卻說被告幫她處理,就會減少她回港的機會,前言不對後語,這個鄭念慈似乎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根據這種邏輯,假如郭鳳儀在香港留下一個豬仔錢罌,家人見她不回來就扑爛它取錢,應該也要被關進牢獄了,因為法官也可以說:「雖然郭鳳儀為了處理豬仔錢罌而返港的機會很微,但被告依然罪責嚴重,因為他的行為,企圖使郭鳳儀的資金有機會動用或移轉,加增她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嗎?
郭賢生被定罪且判處監禁,我認為當然是連坐,是冤獄,跟他是郭鳳儀爸爸的身分有關。
鄭念慈再三強調本案控罪目的,「就是令潛逃者在潛逃期間,沒有人可以處理其資產。」那麼教唆郭賢生代女兒簽名的保險經紀鄭蔚儀,何以不被檢控?更奇怪的是,如果那份保單真是郭鳳儀擁有和控制,2024年12月她被港府通緝時,AIA還可以合法「處理」這份保單嗎?但AIA和鄭蔚儀均沒被檢控,只有郭鳳儀的爸爸被抓,這不是連坐是什麼?
郭鳳儀成年後,從未簽署該份保單的轉移權益信,保費亦一直由郭賢生負責供款,郭父cut單明顯只想取回屬於自己的錢,綜觀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他明顯沒想過自己在「處理潛逃者財產」,更談不上有任何犯罪意圖——順帶一提,這類「国安罪」連犯罪意圖也不用證明——這樣也要坐牢8個月,不是冤獄是什麼?
今天還有一則值得關注的法庭新聞,就是黎智英與壹傳媒前行政總監黃偉強的「欺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兩人被控違反租契,容許黎名下的顧問公司在將軍澳蘋果大樓內營運,「欺詐」了大樓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於2022年被裁定罪成。
黎、黃分別判囚5年9個月及21個月,黃偉強早已服刑期滿。上訴得直固然是好事,但兩人都已坐了冤獄,情況就像「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一樣,鄒幸彤等人坐滿刑期後,才讓你成功翻案。這樣的手段,既可營造「香港仍有司法獨立」的印象,同時也不妨礙利用法律懲罰政權的眼中釘。
以上諸案,不管法庭說什麼,都是政治冤獄。拒交資料,判囚4.5個月;違反租契,判囚5年幾;取消保單,判囚8個月。今日香港,只要胡亂扣上「国安」帽子,什麼芝麻綠豆小事都可上綱上線,反而真正禍害人命的,如站在馬路中心攔截電單車導致車手死亡的海關關員,就無條件獲釋,那個危駕導致途人變「長短腳」的督察姚新燊,則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全港皆知涉犯危駕罪的「立法會議員」陳家珮,事隔一月,依然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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