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正在處理一個個案,就係有同事因為患病, 未能夠續喺現有嘅崗位上邊工作,需要以,「不適合工作」( Unfit to Work)呢個理由去同佢終止僱傭關係。 呢一個其實係一個非常重要但經常被誤解的職場概念。 當員工因健康或心理狀況無法安全或有效地履行工作時, 這狀況就屬於「不適合工作」。呢個概念橫跨兩個法律範疇: WorkSafe 所屬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WHS Act),以及 Fair Work 所屬的《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兩者雖然出發點不同, 但共同目標都係保障員工健康同安全,並確保僱主以合理、 合法嘅方式處理相關情況。
所謂「不適合工作」,唔係淨係身體受傷,
喺 WorkSafe 嘅角度,僱主的首要責任係預防進一步傷害。即使員工自願想返工,
至於 Fair Work 嘅角度,就著重僱傭關係同權益保障。根據《公平工作法》,
對員工而言,「不適合工作」並唔代表失去工作權利,
現實中,「不適合工作」嘅情況往往唔止關乎身體,
另一方面,亦有員工誤以為只要醫生簽咗「不適合工作」證明,
要記住,「不適合工作」唔係對抗,而應該係一種合作。
關於作者:作者為一企業人事部職員,同時為合資格Life Coach,國際九型人格師、MBTI及DISC Advance持牌培訓師。最鍾意玩玩具同寫下嘢。現我城隕落,無比哀嘆,盼一盡綿力,將文化保存,以文會友,抒發一下。這篇文章,歡迎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