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周四(3日)駁回「612人道支援基金」 5 名信託人就未有註冊為社團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審裁決。5 名上訴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學者許寶強。5 人散庭後表示,決定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涉及《社團條例》下「社團」及「社團幹事」的定義。 6 名被告包括上述 5 人及基金秘書施城威,2022 年被裁定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成,各被判罰款 2500 至 4000 元。施城威沒有提出上訴。
上訴庭由首席法官潘兆初及法官鮑晏明、彭偉昌審理。判詞認為,「612基金」屬《社團條例》所涵蓋的本地社團,而 5 名上訴人均屬基金的「社團幹事」,須受條例的註冊規定規管。
判詞詮釋「社團」特徵
判詞就條例所稱「一人以上的組織」作出詮釋,認為有關組織須具備與「會社、公司及合夥」相若的共同特性,包括由可識別人士組成、有共同目的、宗旨或利益,通常使用名稱,並受具約束力的規章或守則規管;同時須有負責管理的人員、業務地點,以及成員之間存在相互權利和義務。
上訴庭認為,有關詮釋符合《社團條例》的立法原意,涵蓋範圍亦沒有過於寬廣,並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要求。
就「612基金」本身,判詞指出,5 名上訴人以基金名義,按照信託契約訂明的共同目的及宗旨共同運作基金,並受相關信託文件約束。5 人透過管治架構作出決策,包括就捐款分發作出指示,而秘書施城威及秘書處則負責日常管理及執行指示。
判詞又提到,基金自 2019 年 7 月起在不同地點定期舉行會議,討論及決定基金事務,相關地點因此屬基金運作業務的地方。基金亦透過「真普聯」銀行戶口接收及分發公眾捐款,並須按照信託契約保存相關賬目及結算資料。上訴庭認為,基金具有正式、實質及持續運作的特性。
5 名上訴人雖以信託形式成立基金,但信託安排沒有改變基金作為一個共同運作組織的核心性質。判詞又認為,各上訴人自行委任自己為受託人,並透過協議共同營運基金,因此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權利及義務。他們按照信託契約及補充信託契約管理基金,實際上如同管理委員會或管治組織般作出決策,故屬條例所指的「社團幹事」。
吳靄儀:「社團」定義過闊
吳靄儀在庭外表示,今次裁決所涉及的不只是「612基金」是否屬《社團條例》規管的社團。她認為,法庭對「社團」的定義「定得好闊」,令人關注日後幾個人因共同目的而聚集行事,是否也可能被納入社團定義,繼而需要向警方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她說,這涉及香港市民日後如何理解及行使結社自由,「呢個唔係淨係612基金嘅事,係全香港公民社會嘅事」,因此5 人決定尋求終審法院作進一步澄清。
人權組織憂寒蟬效應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同日就裁決發表聲明,認為案件須放在香港公民社會空間收窄的背景下理解,並對上訴遭駁回表示遺憾。
該組織認為,上訴庭對《社團條例》的詮釋,可能令市民日後因議題倡議成立較鬆散的關注組、開設社交媒體專頁或設立發言人,而被視為具備一定持續性及管理架構的社團,發起人亦可能被視為「幹事」,因而產生寒蟬效應。
中心又批評條例的註冊制度涉及提交幹事個人資料,並指社團事務主任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理由拒絕註冊,認為有關制度可能限制市民自發組織及參與公共事務的空間。
不過,上述為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對判決及《社團條例》的立場。上訴庭判詞則認為,相關註冊制度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制度本身沒有超出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沒有證據顯示註冊制度對個人行使結社自由構成嚴苛負擔。
HCMA 446/2022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