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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覆核國安委倡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一方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早前獲法院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Timothy Wynn Owen)代表抗辯,全國人大常委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釋法,指國安案件獲准聘請海外律師前須獲特首發出證明書,同時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黎智英一方早前入禀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周五(19日)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指《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的國安委職能,屬法院職能以外事宜,特區法院對國安委工作並無司法管轄權。

首席法官潘兆初周五(19日)頒下判詞,駁回黎智英一方申請。判詞指,本案主要爭議在於《國安法》第 14 條效力,即第 14 條下列明的國安委職能,本港法院是否對其工作具司法管轄權。

潘兆初在判詞中指,指若連貫及整體地解讀《國安法》第 12 及 14 條,《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清晰,即國安委職能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其工作不受包括法院在內地任何機關干涉,亦不受司法覆核。判詞又指,國安委職能屬法院職能以外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故法院對國安委工作不具司法管轄權,是「不證自明」及合邏輯的做法。

判詞亦指,因應國安委工作性質,《國安法》第 14 條禁止公開與其工作有關的信息,假如國安委工作受司法覆核挑戰,有關其工作的信心在法律程序中便無可避免會被公開,有違保密規定。

判詞又指,代表黎智英的彭耀鴻資深大律師聲稱若國安委不受特區法院司法管轄,便沒有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其工作,受影響人士無任何方法追索或取得補償,判詞直指有關說法是「不能接受」,無視在《國安法》下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控制。

黎智英一方律師早前於庭上陳詞,質疑若國安委決定不受挑戰,在極端情況下即使把一個人囚禁至死、或充公財產,法庭都無法干預。高等法院判詞批評,彭舉出的例子「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稱如沒有法院牽制,國安委便可能濫用權力,「這些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的評論,也同樣不能接受。」
判詞指,彭亦質疑中央政府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這是完全沒有根據及無理,同樣必須否定。」

高等法院同時駁回黎智英一方早前傳票入禀,要求法院作聲明宣布釋法不影響本港法院批准聘任 Tim Owen 的決定。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 3 間相關公司被「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刊印煽動刊物等罪,原定去年 12 月開審,惟因應港府就聘任 Tim Owen 問題提請人大釋法延後,現押後至今年 9 月 25 日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