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凌晨,男督察姚新燊駕駛「P牌」私家車在旺角衝紅燈,撞到一輛的士,的士失控再撞傷一名女途人,導致她右腳股骨、脛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需接受截肢手術,從此變成「長短腳」(一條腿縮短了3厘米)。姚新燊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姚於7月28日被判罪成,原定8月11日判刑。
定罪當日,法官黃國輝指被告的駕駛水平,遠遜一個合格駕駛人士應達到的水平,明言本案屬嚴重罪行,將會判處監禁,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結果到了8月11日判刑那天,辯方呈上一群警隊高層的聯署求情信——聯署者包括東九龍總區指揮官、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總部高級警司等——便令黃國輝改變主意。求情信的詳細內容,我不複述了,但可概括為以下一句話:
「法官大人,本案的重點不是我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截肢,而是浪子回頭金不換!」
法官可能因此被打動了,毫不猶豫打倒昨天的自己,突然將判刑押後至9月1日,稱需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判刑方式則「保持開放」。到了9月1日,黃國輝果然沒令警方失望,「從善如流」,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並需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這算不算合適的刑罰呢?不妨做些對比。
去年6月,一名中大學生因為在足球賽事奏国歌時,全程低頭背向區旗,被控「侮辱国歌」。今年8月27日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判處他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大學生「侮辱国歌」,罰180小時社會服務令;警察危駕害人截肢,罰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到底是前者被罰太重,抑或後者太輕?
8月12日,我寫了一篇〈可能是近年最「勵志」的警察故事〉,列舉黃衛騰、廖淦泓和陳曉昇三個類近案例,同樣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重傷(須截肢),三人都選擇認罪,但依然被判監禁,刑期由6個月至15個月不等。現在姚督察連罪也不認,反而輕判社會服務令,不知道黃、廖、陳三人是否坐了冤獄?
當然,做比較不該傾向某一邊,公允點,我們還該參考近日海關關員的case。今年初,海關關員衝出馬路用肉身攔截電單車,導致鐵騎士慘死當場,警方僅控以一條「干預汽車罪」。日前傳媒報道,由於「證據不足」,關員已無條件釋放。跟這關員一比,督察明顯被「重判」了。按照海關案的控罪邏輯,姚督察其實沒有危駕,他只是「干預汽車」而已——「干預」了一輛的士,的士再自己撞上女途人。對嗎?
那海關人員既已無條件獲釋,自然繼續在海關任職,說不定下次又「見義勇為」,奮不顧身攔截汽車。反正按照今日香港「法治」,他完全沒犯法,行為幾乎無可指摘。那麼這位姚督察又能否留在警隊,繼續為市民效勞呢?
昨天問了兩位律師朋友,他們不約而同說:「儘管不用坐牢,但判社會服務令也會留案底的。有案底,應該就不能繼續當差。」乍聽之下,這答案也合乎我個人認知。但再細看8月11日有關求情信的新聞,我看到以下兩段話,載於《有線新聞》的〈P牌督察衝燈撞女途人致重傷截肢 警務處副處長等求情:判監等同終結警隊生涯〉:
「警務處副處長以及刑事總部高級警司等上級也為他求情,指被告過去六年堅守崗位,判監等同終結警隊生涯。又說社會需要具備刑事案件調查經驗警員,會監督被告用實際行動,提醒市民做好安全駕駛。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失去警務人員身份會導致家庭大受打擊……」
留意求情日期是被告定罪後。即是說,不管是代表律師,抑或警務處副處長、刑事總部高級警司等上級,均知道姚新燊必已留下刑事案底。但他們依然極力要求法官不要判監,以免姚「終結警隊生涯」、「失去警務人員身份」。由此可見,只要姚新燊不判監,這位「具備刑事案件調查經驗警員」就可以繼續「服務市民」。
姚新燊這案件,着實開拓了我的眼界,亦豐富了我的冷知識。若非看到各大長官求情信的內容,我還天真地以為有案底就不能當差呢,真傻。那兩位律師朋友顯然沒有與時並進,才誤解了香港警察這個特殊階級,是時候惡補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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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有線新聞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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