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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佈反台獨新規 禁推動台入國際組織

  • 中國周五公佈了一份題為《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份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文件,羅列了多條反台獨新規
  • 當中,「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以及在新聞傳媒「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行為,都屬分裂國家罪
  •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強調刑事懲治措施是「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份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中國周五(6月21日)公佈了一份題為《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份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文件,羅列了多條反台獨新規。當中包括「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以及在新聞傳媒「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行為,都屬分裂國家罪。

綜合中央電視台、新華社、台灣中央社等兩岸傳媒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五個部門周五於國台辦舉行聯合記者會,並公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份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該文件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意見共分為四部份22條,其中第二部份「準確認定犯罪」方面列明,「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這些行為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以及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份法律地位的行為。

此外,「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以及「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等行為,也觸犯分裂國家罪。

意見又稱,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03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份子』」。意見表示,有上述行為的,對首要份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至於「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宣揚台獨分裂主張以及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依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份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經定罪為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可併處沒收財產。

意見還提及,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意見又規定台獨頑固份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在記者會上表示,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者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依法懲罰台獨頑固份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陳又強調:「《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是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份子及其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他並指,台獨是導致台灣兵兇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只有依法嚴懲,台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紅利,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

新聞來源: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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