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事件中的父母,在港通過在家分娩的方式誕下幼子 Danny 後,一度拒交 DNA 樣本並涉疏忽照顧兒童被捕,Danny 其後交由社署照顧。Danny保護令案日前於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閉門聆訊,頒布了為期 3 年的保護令,Danny交社署看管,並安置於收容所生活。其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周四(2日)向傳媒發佈最新消息,指上午前往探視後,認為Danny健康狀況仍未如理想。
據二人描述,雖然Danny早前患病情況已經痊癒,但從照顧者角度觀察,仍見其頭髮較以往稀疏及欠缺光澤,面部出現紅疹,活動能力亦較之前下降,懷疑與運動量不足及環境適應有關,擔心其未能適應收容所生活,容易再次生病。
另一方面,社會福利署近日同意將探視安排增至每周兩次、每次1.5小時。父母認為,此舉反映署方對其照顧評估態度趨於正面,並表示會繼續積極配合相關調查,以釐清外界對其醫療及照顧方式的疑慮。
不過,他們亦批評現行安排未有充分配套,未能兼顧嬰兒母乳餵哺需要及家庭生活權利。據悉,每次探視期間,Danny均會主動靠近母親並要求母乳餵哺,並在其懷中入睡,顯示對母乳及親密照顧的需求明確。照顧者指出,現時每周兩次探視難以滿足僅兩個月大嬰兒的生理及情感需要。
他們又多次向社署提出,建議安排「調查家舍」作為折衷方案,以兼顧當局調查需要及嬰兒家庭照顧與母乳餵哺需求。照顧者援引國際人權原則指出,若涉及分離家庭與兒童,當局應優先考慮較少侵入性的替代方案。他們並強調,早前在為期一周的住院期間,家庭24小時照料已證明並未對嬰兒造成傷害,反而有助其康復,促請當局重新檢視現行安排。
社會福利署早前召開「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MDCC),評估「Save Lily」相關幼兒Danny個案屬「高風險、已成立的疏忽照顧」,並建議法庭繼續將其安置於收容所作保護。
相關聲明引述會議報告指出,當局列出5項潛在風險,包括:(一)長女Constance出生不足一個月死亡;(二)次女Lily被指因疏忽照顧而由瑞典政府接管;(三)三子Danny目前由社署作緊急保護;(四)Danny年齡尚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五)父母選擇在家分娩,未讓嬰兒接受常規醫療服務,包括健康檢查及疫苗接種,並未辦理出生登記及相關兒童福利手續。
報告亦提及,家庭欠缺外在支援及固定居所,且父母在事件初期未有與相關政府部門充分合作,因而構成整體風險評估考量因素之一。當局建議,法庭應繼續維持將Danny安置於收容所的安排,以作保護。
質疑瑞典法院管轄權及撫養權安排
另一方面,二人亦交代 Lily 的撫養權進展,指已於 7 月 1 日向北雪坪區域法院提交書面立場,反對以書面程序處理將撫養權轉移予一對瑞典夫婦的申請。
二人質疑當地法院是否具司法管轄權處理相關婚姻及撫養權事宜,並引述瑞典移民局於 2024 年 2 月 29 日確認 Lily 為中國公民及香港永久居民,指當地社福部門未有按程序通知中港當局監護安排,亦未有協助辦理相關身份文件。
他們亦認為,將撫養權轉移未必符合 Lily 最佳利益,並引述瑞典移民局的最佳利益評估指,香港具備完善兒童保護制度,有能力協助兒童與原生家庭團聚及適應生活,在港成長有助保障其語言及文化發展權利。
聲明又批評瑞典當局延誤執行移民上訴法院早前裁定的遣返令,指程序延宕約 21 個月,令Lily長期與原生家庭分離,並逐步與寄養家庭建立關係,形容已造成「既定事實」。
此外,二人亦援引歐洲人權法院案例 Elsholz v. Germany,質疑若欠缺獨立心理評估或充分聆訊,或可能構成對家庭權利的干預,並要求撤除法院委任律師,表明不接受「強加律師」安排,稱過去兩年半一直自行處理案件。
二人又呼籲香港入境事務處介入協助 Lily 盡快返港。
入境處:未持出生證明兒童申請特區護照須提交多項文件
就未滿 16 歲兒童在海外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旅遊證件,入境事務處早前向《棱角》表示,一般須提交多項文件,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相關身份證申請文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書、法庭頒令(如適用)及其他身份核實資料等。處方指,若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或替代證明,申請可能無法處理。
入境處回覆指,申請時須提供文件證明申請人身份及其與父母或監護人關係,包括出生證明書、監護權文件及居留權證明等,並會按個別情況審批。
處方又表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申請人須為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當局在核實身份及確認符合資格後方可簽發護照。
至於兒童如受海外法院或政府部門監護安排約束的情況,入境處表示,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申請時須聲明其監護權未受法院頒令限制,並會視乎個案提供的監護權證明文件作考慮,必要時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