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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男子涉6.12戴黃口罩穿「光時」衣 被控新煽動罪即時還柙

  • 男子涉6.12穿「光時」衣戴黃口罩被控新煽動罪
  • 案件周五(6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 總裁判官拒批保釋,被告還柙至87日再訊
  • 總裁判官一度以為被告仍享8天覆核保釋權
27歲無業男子涉於6月12日當日,被指穿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上衣,以及戴上黃色「FDNOL」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他周五(6月14日)被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8月7日再訊,蘇官指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拒批被告保釋,須即時還柙。

被告諸啓邦(27歲)被控「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今年6月12日在香港,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總裁判官一度以為被告仍享8天覆核保釋權

控方庭上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檢查被告的手機、電腦,以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其間反對被告擔保。蘇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保釋,下令被告還押至8月7日。

蘇官期間一度稱,被告有權向高院申請保釋覆核,問需否保留8天覆核,辯方指有關法例似乎沒有保釋覆核程序。蘇官再問「係咪無㗎?」、「記得係無咗?」,控方答「記得係無咗」。

港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例及立法,提出8日保釋覆核安排不適用於國安案件,並稱有關安排被濫用、頻送被告至法院亦有國安風險;23條未生效前,除非被告主動放棄權利,否則被告被拒保釋後,可每隔8日再到裁判官席前提出覆核保釋決定。另外,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的煽動意圖罪,最高判監亦上調至7年。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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