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 2020 年 8 月10 日大舉搜查《壹傳媒》大樓,以涉嫌觸犯《國安法》罪行拘捕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其後入禀挑戰警方檢取「新聞材料」並要求歸還。黎智英一方早前申請司法覆核及上訴均被駁回,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周一(19日)頒布判詞,駁回黎一申請。上訴庭判詞指,黎智英一方提出的兩個法律爭議均未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討論過,不批准他以新理據提出上訴。判詞又指,自去年 9 月在上訴庭敗訴後,黎智英一方未有及時提出上訴,相信警方已解封及搜查相關材料,故是次覆核申請已淪為純粹學術討論。
警方 2020 年 8 月 10 日搜查《壹傳媒》大樓及拘捕黎智英等多名高層,期間檢取黎的兩部手機。黎其後入稟指檢取資料中涉及新聞材料,高院下令暫時封存資料。惟警方其後引用《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再向法庭申請手令,獲《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批准警方搜查任何可能包含國安罪行證據的資料,「不論」是否包含「新聞材料」。
黎之後再就新手令提出覆核,質疑《實施細則》附表一內所指,裁判官有權發出手令授權警方搜查「指明證據」,該「指明證據」是否包含「新聞材料」。黎智英一方認為,保護新聞材料對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而言至關重要,故法庭在解釋相關《實施細則》條文時,應依循相關原則裁定「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在內。
上訴庭去年 10 月駁回黎智英一方上訴,裁定細則中「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認為若新聞材料不屬「指明證據」,將削弱警方調查效能,不利《國安法》立法目的。上訴庭又認為,儘管新聞材料對保護新聞自由重要,但其保護並非絕對。
黎智英一方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提出兩個法律爭議,即(1)《實施細則》有關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是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XII 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所規限;及 (2)如果條文不受《釋義及通則條例》規限,裁判官應採取什麼步驟以確保根據《實施細則》所批出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合法。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上述兩個法律爭議對公眾利益至關重要,上訴庭應破例批出上訴許可。
不過上訴庭認為,上訴法庭既定做法一向不批准申請方提出從未討論過嶄新觀點,亦不會准許申請人在上訴時提出與其原審時立場相反的觀點,單憑此點已可拒批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上訴庭又拒絕接納黎智英一方延遲提出上訴的理由,認為雖然他有多宗案件纏身,但他聘請了規模龐大的律師團隊,並不會妨礙他如期提出上訴,最終駁回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並下令黎智英支付政府方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