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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鎮壓|郭鳳儀父否認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 特赦證人保險代理供稱被告將晤郭鳳儀簽文件

被香港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郭賢生被指處理她人壽保險單,被控以「23條」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周三(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郭賢生被捕後,於警誡下曾稱「我知我個女被保安局通緝,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係香港,我咪 cut 咗佢。」
獲控方豁免起訴欺詐及偽造文書罪的特赦證人,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供稱,被告在郭鳳儀一歲時購買涉案之親子升學儲蓄保險,一直由被告供款,而被告今年 1 月以女兒不在港為由,向代理人要求取消保單及取回款項,但因保單已轉至郭鳳儀名下,需由郭鳳儀簽名確認意向,被告回覆稱,已與郭鳳儀聯絡及獲得同意。
辯方指出,保險代理在四月及七月向國安署錄取口供時,並沒有提及郭賢生曾表明郭鳳儀會在表格上簽署。代理同意當時無法確定郭賢生是否曾向其提及將會跟郭鳳儀會面,或郭鳳儀是否有簽署文件。
郭賢生戴黑框眼鏡、淺灰色上衣及藍色外套到庭應訊,離開時繼續以帽及雨傘遮蓋步上的士。他續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及換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多國領事亦派代表在場旁聽。
案件明日續審。
承認事實指曾為郭鳳儀投保教育保

控方先讀出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在 1990 年開設獨資經營業務公司,而郭鳳儀於 1997 年 1 月出生。被告 2023 年跟妻子申請離婚,警方同年曾通知被告郭鳳儀因《國安法》被通緝。

被告在 1999 年 1 月為其包括郭鳳儀在內的三名子女,經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鄭蔚儀投保「親子培研升學儲蓄計劃」,受保人為其三名子女,價值約 1.1 萬美元,保單涵蓋人壽、醫療及意外保障,一直由郭賢生繳付,並於 2020 年供滿。

郭鳳儀於 2015 年年滿 18 歲後,友邦保險向她發出保單權益轉移信件,但她未曾回覆。該保單現時價值 11,360 美元 (約港幣 88,609 元),郭賢生亦從沒領取任何保單金額。

承認事實另指,郭賢生今年 4 月 30 日於將軍澳被捕後,於警誡下稱「我知我個女俾保安局通緝,份保單係我供嘅,佢而家唔係香港,我咪 cut 咗佢」。警員亦翻查其 YouTube 觀看紀錄,包括四條去年 12 月由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岸伯)網台主持 Calvin(焚總)的時評片段,以及其女任執行總監的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討論自己被取消香港護照直播的片段。

保險代理獲豁免起訴 供稱被告曾接觸郭鳳儀

控方傳召涉案友邦保險代理鄭蔚儀,並指豁免起訴她欺詐及偽造文件罪。鄭蔚儀在主問時指被告今年 1 月曾致電聯絡她要求取消郭鳳儀的保單,並以 WhatsApp 聯絡問及是否已跟郭鳳儀商量,因該保單持有人為郭鳳儀,需要其簽名才可取消。

鄭供稱,被告指稍後會見到郭鳳儀,並由她簽署文件。及至 2 月交回已簽署的文件及郭鳳儀的身份證副本時,鄭發現文件已過期,需要再次簽署。但因郭鳳儀不在港,她再次要求郭賢生代為簽署文件,並在旁寫上郭鳳儀名字,鄭亦指自己真誠相信郭鳳儀知悉事件。

辯方盤問「郭鳳儀有簽署表格」 代理改稱不肯定

辯方關文渭盤問時,質疑鄭蔚儀供稱文件上簽名均為郭鳳儀簽署,是否郭賢生曾向她確認?鄭稱不肯定,說有印象「(郭賢生)講過郭鳳儀簽左名。」

關即展示鄭於今年 7 月 19 日,以及 4 月 17 日首次被國安警以「23條」拘捕的口供,指鄭 4 月時在警署錄取口供約 14 小時,17 頁的供詞中均沒提及郭賢生曾表示郭鳳儀在表格上簽署;7 月時亦沒有提及郭賢生曾表示,郭鳳儀有在三份表格上簽名,鄭同意辯方看法,因她無法肯定郭鳳儀有簽名。

辯方亦指,郭鳳儀年滿18歲之後從沒簽署確認同意繼承保單的義務和責任,亦從未向保險公司提交過其簽名樣式,更沒繳交過保費,故保單的義務應未曾有效地轉移至郭鳳儀,保險公司無發出「批註」確認保單持有人更改為郭鳳儀。

被告郭賢生(68 歲,報稱商人),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90(2)(b) 及 90(3) 條、《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章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 

控罪指,郭賢生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該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新聞來源:《庭刊》、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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