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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三)|港英曾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領MPF獲豁免不用邀稅

《棱角》早前報道,有移英港人在成功領取強積金後,收到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 Revenue & Customs,HMRC,下稱稅務署 )通知,有「香港政府部門」(Hong Kong goverment sector)向當局舉報港人有未申報「海外資產或收入」。然而,英國與香港早在2010年已簽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明確指出英國不可就強積金徵稅。有前立法會議員向《棱角》表示,港府有機會透過通報機制向外國政府提供資料,惟英國和香港均不會就強積金徵稅,形容港府做法多此一舉。

翻查英國及香港的課稅條例及協議紀錄,在2010年6月,時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與英國財政部財政大臣David Gauke簽署《就收入及資本收益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2010 Hong Kong-UK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 in force),並於同年12月生效。當中第十七條提及退休金,指「在某締約方(香港)產生的、作為過往的受僱工作或過往的自僱工作的代價而支付予另一締約方的居民的退休金及其他類似報酬(包括整筆付款),以及社會保障退休金,只可在首述一方(指香港)徵稅。」

有業內人士解釋,港人的強積金供款屬於「退休金及其他類似報酬」,故英國對香港的強積金沒有徵稅權。即使已移民英國的香港人成功申索提早領取強積金,亦不會當作「海外資產或收入」,因此毌須額外邀稅。

有前立法會議員向《棱角》表示,港府有機會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訂立的內容,向個別税務管轄區實施通報機制,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予外國政府。翻查政府網頁,立法會於2016年通過《2016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指財務機構須識辨申報税務管轄區納税人所持有的財務帳戶,以便實施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用作打擊有人利用海外收入或資產逃稅。他補充,本來強積金收入在香港不需徵稅,就算利用通報機制試圖使英國政府徵稅,做法對香港人影響力微,不明白為何港府要多此一舉。

英國執業會計師Thomas Fung提醒,即使強積金不納入英國徵稅,已成功領取強積金的移英港人,也應主動向稅務署申報有關款項,以免稅務署就英國戶口有大額資金流入特意調查。他建議,港人應該將所有用作申索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文件和證明留底,並妥善保管,一旦「被舉報」亦可向稅務署提交相關證明。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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