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反修例運動期間,在荃灣中槍的青年「健仔」曾志健,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襲警罪及涉「潛逃案」中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周三(18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嚴舜儀指,被告當日有備而來,恃人多勢眾參與暴動,期間無視警員持槍及攻擊對方,即使受抑鬱困擾及在事件中槍,亦不能成為減刑條件,但考慮到他犯案時年輕而酌情減刑,加上潛逃案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合共判囚47個月。
被告曾志健(22歲)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參與反修例示威活動,衝突期間遭警員近距離開槍擊中左胸倒地。他被控當日於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及襲擊警署警長,被告早前認罪。
嚴舜儀指,案發當日被告佩備呼吸器及自製盾牌,是有備而來,衝突期間無視警員持槍,並用金屬棒攻擊警員。雖然被告2017年患上抑鬱症,因暴動案受槍傷,但因潛逃案影響康復,抑鬱症惡化,不構成減刑因素。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後悔,指自己2019年極度迷茫並作出錯誤決定,他被捕後在羈留限制、艱難環境下承受極大壓力,並考慮到他犯案年紀輕而酌情減刑,一項暴動罪及襲警罪,共判囚47個月。
而潛逃案中,曾志健與另名3名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嚴舜儀判刑時指,眾被告年少,容易受人慫恿犯案,亦非案中主謀,因此判囚11個月2周,其中5個月與暴動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7個月。案中協助潛逃的倉務員葉豪(35歲)則被判囚20個月;另一名參與潛逃的23歲男子被判囚10個月;案中另一名17歲男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