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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HK園區為什麼不釋放陳同佳?

相比起緬甸苗瓦迪KK園區,我其實更關注那個長年累月禁錮陳同佳的「HK園區」。被困在KK園區,儘管每天要馬不停蹄跑業績,還分分鐘有被電擊或「嘎腰子」風險,但至少有活幹,有五湖四海的兄弟陪伴,彼此不忘初心、砥礪前行,人生仍有目標。
可陳同佳就慘了,據管浩鳴說,佳仔現居深山,每天只能以上網、打機和看電視打發時間,百無聊賴,「生活難熬」。他可能像那位偷拍裙底的国安警那樣,對自己行為非常後悔,但又無法搶槍,不,是無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以了結自己,你說HK園區內的佳仔有多痛苦呢?
這兩天台灣恰巧有一新聞,若陳同佳看到,我懷疑他是否仍會(透過管浩鳴)表示「自首意願不變」——在2013年殺害女友和女友母親的黃麟凱,1月16日晚槍決伏法,是賴清德上任後首次批准的死刑。
跟陳同佳一樣,黃麟凱除了殺人,還盜用女友的錢,分別在於陳殺人後才用女友的信用卡提款,而黃則在殺人前盜領她銀行帳戶的存款。
勸說陳同佳到台灣「自首」的管浩鳴牧師,曾呼籲台灣當局不要判陳同佳死刑,但台灣法務部則表示不可能干預法庭,拒絕作出承諾。如今黃麟凱伏法,干犯類似罪行的陳同佳若被視為「不可教化」,槍斃也非沒可能。那麼陳同佳還會慷慨就義嗎?我不能代他回答,現在只想談一談,到底有何「不可抗力」因素把他困在HK園區,令他無法赴台。
香港官方的說法,一直都聲稱陳同佳有意赴台,卻因為台灣出於政治動機,不批入台證,導致陳同佳投案無門。管浩鳴在2023年受訪時說,因為特區政府未能修訂《逃犯條例》,最簡單的做法就是讓陳同佳自願搭乘飛機,入境台灣,到時陳同佳可以到警察局錄口供,然後上庭認罪,接受法律制裁。
管浩鳴講得很簡單,看似一切責任全在台灣。但他卻隻字不提,香港政府對於台灣要求以一次性「司法互助」的形式移交逃犯,七年來都已讀不回。為什麼港府拒絕司法互助呢?因為根據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港府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進行司法互助,若港府跟台灣進行司法互助,就等於承認「台獨」了。所以,到底是誰在玩弄政治呢?
至於台灣要求司法互助,儘管不能完全排除政治考量,但我認為他們還是比較在意法律層面的問題。早於2018年,台灣法政人員在死者潘曉穎腹中驗出另一組DNA,顯示有胎兒成形,士林地檢署為調查陳同佳殺人動機,當時已向香港提出司法互助要求,希望港警能協助採集陳的DNA以比對。但香港當局卻置若罔聞,反利用此案力推修訂《逃犯條例》,結果令香港萬劫不復。
台灣要求司法互助根本是必需的,因為有了司法互助,才能實實在在獲得陳同佳的個人資料,確定他的身分後,法庭才有把握定罪。若陳同佳真的像管浩鳴所說,赴台後上庭認罪,那自然一切好辦,但萬一陳同佳反口不認罪呢?看看管浩鳴代陳同佳委託了什麼律師,就知道陳同佳的確可以有此一著——陳同佳委託的辯護律師,是理律法律事務所的。
理律開業至今已有一甲子,是台灣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法律事務所。換言之,管浩鳴為陳同佳找來的,是台灣最top的律師團隊,這筆錢由誰支付呢?你不妨猜一猜。2020年新聞已有報道,當時管浩鳴來台灣見了理律的資深合夥人陳長文,然後理律就公布該所律師已受陳同佳委任,擔任陳來台接受刑事偵查程序的辯護人。
陳長文是誰呢?香港讀者也許不熟悉。陳長文是藍營御用的王牌大律師,也是馬英九的好朋友。去年6月,陳長文在《中時新聞網》專欄寫了一篇文章,題為「放下政治成見 讓陳同佳順利投案吧」,語調跟管浩鳴如出一轍,他說:
「本案發生後,陳同佳便表達願意來台投案,據報導,陳同佳於2019年10月23日在香港服刑期滿後仍表示『返台的想法一直都無改變過』;然而,陸委會堅持台港須先建立司法互助,才同意陳同佳來台投案,而使陳同佳至今無法獲得簽證。政府此舉似將陳同佳案和與港建立司法互助之政治談判掛勾,導致陳同佳投案一事陷入僵局。」
說到底,不論是陳長文抑或管浩鳴,都是希望陳同佳「自由行」到台灣,然後在缺乏司法互助的情況下上庭受審。到時陳同佳只要推翻一切不認罪,理律的律師團隊看準控方弱點,在法律技術問題上糾纏,陳同佳隨時可以打贏官司,無罪釋放,那就會令台灣司法界蒙羞,重創台灣的國際形象。台灣多年來一直要求司法互助,就是不想被人玩弄於股掌之上。
香港拒絕進行司法互助,除了不想觸碰「台獨」紅線,當然更不想讓人發現:原來不修訂《逃犯條例》,也有其他方法移送陳同佳到台灣。在港府重重政治計算下,看來陳同佳要離開HK園區,應該遙遙無期,只能辛苦他繼續打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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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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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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