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指「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黃之鋒,昨日被判囚十年。法官譚耀豪稱黃之鋒、羅冠聰同為主腦,「罪行重大」,判刑須具阻嚇力,並表達「社會對黃之鋒計劃及行為的厭惡」(但社會有多少人厭惡呢?),故以十三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扣減至監禁十年,其中兩個月零兩日跟「初選案」刑期同時執行。因兩項「国安罪」,三十歲的黃之鋒共須服刑約十四年半,出獄已四十歲了。
黃之鋒究竟犯了什麼大罪,需要重判十年監禁呢?宏福苑大火死了168人,政府內那些嚴重瀆職的官吏沒一個坐牢,涉嫌操控「死人授權票」的黃碧嬌仍未被捕,黃之鋒的罪行難道比牠們嚴重?我瀏覽了近萬字的判刑書,想看看黃之鋒幹了什麼傷天害理的壞事,到頭來卻發現唯一的「罪證」,主要集中在判詞第35段,原來就是轉發羅冠聰的臉書貼文。
第35段列出黃之鋒九大「犯罪行為」,出現最頻密的字眼就是「The post was shared by the defendant on his Facebook page on the same day」,即「被告同日將該貼文轉載至他的臉書專頁」——「該貼文」是指羅冠聰的貼文。據判詞說,2020年7月至10月間,羅到英、美呼籲制裁中国及香港,並發起請願要求以色列公司Cellebrite停止向港警供應情報產品,黃則轉發相關貼文。
但光是轉發貼文,有必要判一個年輕人坐牢十年、毁掉他的大好青春嗎?或許連譚耀豪也覺得太欠缺說服力,所以必須把被告寫得更像個滿腹陰謀的「主腦」才行。怎寫呢?最麻煩的是,控方花五年蒐證,根本證明不到有任何外國組織或資金支持被告(見判詞第55段)。跟黎智英一樣,黃之鋒多年來被指「收美國佬錢」,如今經香港警方「fact check」,證實都是子虛烏有。
不知道譚耀豪思索多久,才想通怎樣扣黃之鋒的帽子。但他最後也勉強交到功課。譚在第35段指,當羅冠聰呼籲外國對港實施制裁、封鎖或敵對措施時,「被告的角色就是在香港提供『地下』支援(the defendant’s role was to provide his “underground” support in Hong Kong)」,引起外國關注,增強呼籲效果。譚耀豪為「underground」一字加上引號,似乎是因為他引用了黃之鋒2020年8月在英國《衛報》發表的一篇文章。
我查看該文,黃之鋒是這樣寫的:
When certain slogans and songs are forbidden, the city’s protesters use wordplay, songs with Morse code messages, and blank sticky notes to express our grievances. Others even subvert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own dogma, or the first line of the Chinese anthem “Arise, ye who refuse to be slaves”. Since political organisations are the primary targets of the law, resistance must now go underground, with some, like Nathan Law, fleeing the city to keep speaking out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當某些口號和歌曲被禁,此城的示威者便改以文字遊戲、暗藏摩斯密碼訊息的歌曲,以及空白便利貼來表達不滿。有人甚至反過來挪用中共自身的教條,或国歌的首句「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藉此表達抗爭。由於政治組織是這條法律的主要打擊目標,抵抗運動如今只能轉入地下,部分人士則如羅冠聰那樣,逃離香港,繼續在國際舞台上發聲。)
只要不是斷章取義,任何人都明白黃之鋒所謂「go underground」,顯然是呼應前面所述的各種隱微的表達不滿的方式,即港府常常掛在嘴邊的「軟對抗」(不犯法的),而非暗示什麼驚天動地的大陰謀。問題是,判詞列舉的所有「罪行」,其實沒一項符合「underground」定義;也就是說,法庭根本從未證明黃之鋒為羅冠聰提供了任何「地下」支援。
眾所周知,「underground」是秘密的、不見光的,但黃之鋒的「罪行」全是在社交平台公開發布或轉發文章,光明正大,怎可能稱為「underground」呢?但欲加之罪既已無辭,譚耀豪為了交差,已懶理是否自相矛盾,就斷章取義抽出黃之鋒某篇文某個字,霸王硬上弓指黃轉發貼文,就是為羅冠聰提供「地下」支援,胡亂用一個引號便僭建罪名,彷彿兩人真有許多不見得光的勾當。
在正常法治社會,就算像羅冠聰那樣做國際遊說,公開呼籲外國政府向自己的國家施壓,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何況僅僅是轉發貼文?去年9月英國改革黨黨魁法拉奇(Nigel Farage)赴美國國會作證,批評英國《網絡安全法》打壓言論自由,促請美國運用外交及貿易手段向英國施壓。時任英揆施紀賢批評法拉奇唱衰英國,甚至指他遊說美國制裁英國,直斥他不愛國。法拉奇否認要求正式制裁,但承認主張利用經濟及貿易槓桿,迫使英國改變政策。
羅冠聰所做的,和法拉奇差不多,英國政府有出動國安法把法拉奇收監嗎?沒有。如果黃之鋒真的有「罪」,那肯定不是唱衰香港,或支持那些被港官視為「不痛不癢」(曾國衛語)、「一笑置之,嗤之以鼻」(林鄭月娥語)、「完全沒有當是一回事」(鄧炳強語)的制裁,而是他把「国安法」實施後的香港看得太美好了,誤以為自己只要光明磊落,做一些全世界法治社會都合法的事,那就必定不會有問題。
黃之鋒「犯法」時,應該不知道自己正「犯法」,更想不到要重判十年。譚耀豪在第56段寫了一句,是判詞中少數我覺得有理的話:「被告唯一沒意識到的,就是他轉發LKC(羅冠聰)呼籲實施制裁的訊息這一行為,可以被用作證據,證明他與LKC及其他人串謀(The only thing that the defendant did not realize was that his acts of sharing LKC’s messages calling for sanctions could be used as evidence to prove his conspiracy with LKC and others)。」
轉發臉書貼文,居然是導致十年監禁的「串謀證據」,試問除了能夠百分百釘死被告的国安法官外,還有誰意識得到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