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女士因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的抗議現場使用擴音器呼籲警方克制,被控暴動罪。2020年初審,法官沈小民(現已辭職離港)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上訴成功,案件重審。今年3月11日,暫委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罪成,指她的行為鼓勵暴動者。陳即時還押,4月9日宣判刑期。
我今天看了判詞,感想只能用四個字形容:深文周納。
那麼,陳虹秀到底做過什麼而成為「暴徒」呢?鍾明新提出的主要罪狀,是陳虹秀當時用擴音器「不斷叫喊一些針對警方的失實指控,直接指或暗示警方當時的推進、驅散、拘捕過分快速或過分使用武力等」,藉此拖延警方對於示威者的行動,並壯大及增加示威者向警方對抗的決心及信心。(判詞第89段)
判詞詳細列舉了陳虹秀向警方喊出的「失實指控」,大家不妨看看部分內容是什麼(判詞第19段):
「向香港市民開槍…」;
「受傷,嚴重受傷…」;
「留意前面嘅防暴警察同速龍,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
「請前面既警察保持克制冷靜,市民正在撤離中…」;
「唔需要開任何布袋彈…」;
「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因為你手持武器,你如果清場,驅散,係唔需要開任何既布袋彈槍…」;
「而家係無危險,你係唔需要向呢個方向發射催淚彈架…」。
鍾明新指陳虹秀的喊話「明顯失實和具挑釁性」,例如:
「她說警方『向香港市民開槍』,會使他們『受傷,嚴重受傷』,更加是失實,亦明顯會令現場集結人士對警方的敵意惡化,挑起争端,加劇事態的嚴重性。」(判詞第78段)
看到這裏,請大家運用common sense,想一想什麼叫「指控」(先不談「失實」兩字)。舉個例,十三年前唐英年在選舉論壇指着梁振英說「你呃人」,這叫「指控」。又例如,721元朗白衣人暴動現場,兩個警員在元朗站掉頭就走,大眾批評他們「失職」、「警黑勾結」,也是「指控」。「呃人」、「失職」、「警黑勾結」都是負面的,只有責備對方做錯事,才稱得上「指控」。
看上述列出的喊話內容,陳虹秀只是苦口婆心勸告警方不要輕易開槍、發催淚彈,並非「指控」。何況警方「開槍、發催淚彈」這些行為,本來是法律容許的,不是負面標籤,正如鍾明新自己也說,警方在對付示威者時,「有可能衡量了相關因素後認為需要使用催淚彈/布袋彈槍協助進行驅散,這亦是合理的做法」(第78段)。既然陳虹秀沒有批評過警方做錯事,何來「指控」?
鍾明新的邏輯,也許是認為警方當時沒有開槍和發催淚彈,而陳虹秀卻不斷提醒警方不要開槍,就是兜一個圈來抹黑警方濫用武力,以「挑起争端,加劇事態的嚴重性」。這樣的裁決,明顯是忽略了警方在那段日子使用武力的往例。
如果警方在2019年8月31日前一直表現克制,從未開槍或發催淚彈,那麼你也勉強可說陳虹秀叫喊的話是「失實指控」、「挑起爭端」。但事實顯然不是。如今六年過去,也許很多人已經忘了港警當年開了多少槍、射了多少發催淚彈,不妨重溫一下2019年8月31日前警方有多「克制」:
一、截至2019年8月18日,港警已使用1800發催淚彈;
二、截至2019年8月5日,港警已發射160發橡膠子彈;
三、2019年8月25日荃灣示威,有警察向天開了一槍,是2019年社會抗議浪潮中,警方第一次使用實彈。
留意8月25日這警方第一槍,震驚社會各界人士,距離陳虹秀捲入「暴動」的時間只相隔六天。BBC那時的報道這樣寫:
「晚上七點半左右,一隊警察遇到一群示威者。一位警察舉着盾牌,向天開了一槍。這是12周的示威以來,第一次使用實彈。與此同時,另外五名警察拔槍,向示威者推進。(……) 一名穿着背心和短褲的男子,只帶着一把雨傘,跪下祈求警察不要開槍。一名警察將他一腳踢開。幾分鐘之後,這一幕就在網上廣泛傳播,被視為警察暴力的例證。有人甚至將其與天安門坦克人進行類比。」
以上所述,就是港警在2019年8月31日前使用武力的前科,也是陳虹秀竭力呼籲警方不要開槍和射催淚彈的背景。如果叫警方不要開槍算是「指控」,我也不認為那是「不實」,因為這是實實在在發生過的事。
鍾明新指陳虹秀「現場大聲叫喊警方處事不當的指控,藉此鼓勵及支持集結人士去繼續他們的行動」(第81段),我看了幾次,也想不出有何邏輯(看得出的話,我也許應該要去看看醫生)。警方會開槍和射催淚彈,當時根本是人盡皆知的事實,示威者何需陳虹秀用「阿媽係女人」的說話來「鼓勵」?示威者聽到警察可能開槍和衝上來,難道會覺得這是一種打氣的話?發神經!叫警方克制就是鼓勵暴動,問你攞貼士即係打劫你?
願陳虹秀女士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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