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0日至5月4日,特區政府將容許宏福苑七座大廈居民分批上樓執拾物品,每戶最多四人進出,而結構嚴重受損的單位,則僅許一人入內,逗留最多三小時。負責向公眾解說的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語出驚人:「四個人上去,有三小時,其實等於有十二個小時收拾。」又稱「告別不需要太多時間」,涼薄得令人心寒。
如果四個人逗留三小時,就等於有十二小時的話,那麼三個智商六十的弱智,豈不是聰明過愛因斯坦或霍金?三個卓永興,也可以勝過一個孔明了。正如「狗咬人」不是新聞,「港官涼薄」似乎也沒什麼需要討論。我比較感興趣的是,到底基於什麼原因作這樣的安排?以下是卓永興日前給大家的解釋:
「為甚麼我們給予三小時?剛才我已詳細說過,上午有四小時,四小時內可以有三小時執拾物品,下午亦是如此。但要明白,如果我們再給予多點時間,例如一日可以執拾六小時,其實這意味着整個上樓安排要延長一倍時間。要理解其實居民大家都很心急,大家都等待政府公布,政府公布開始後不會等太長時間,所以整個上樓安排,我們是十五日之內完成,我們覺得還是相對合理,就算所謂在隊尾、第三輪的住戶,也都是在開始後大概等十日左右。」
按照卓副司長的講法,三小時的安排原來非常「貼心」,只是為了縮短居民輪候上樓的時間而已。大家豈非錯怪了這堆「父母官」?但細心想一想,不對啊:自大火發生後,宏福苑居民至今已望穿秋水苦等四個月,就算政府大發慈悲讓每戶居民逗留一整天,導致上樓安排延長一倍,有些居民也不過是多等區區十天八天而已。四五個月等都等了,難道十天八天反而等不到?卓永興這個解釋,道理是完全說不通的。
還有一個我想不通的問題:若港府真是「以民為本」,上樓時間為什麼是一刀切的呢?根據「獨立調查會」聽證會首日公開的資料,火災波及宏福苑七座大樓,在總計1,736個單位中,約有924個單位(佔 53%)遭受不同程度的損毀,其餘812個單位則完好無缺。起火點宏昌閣與鄰近的宏泰閣損毀最大,約六成單位化為灰燼,滿目瘡痍,宏新閣也災情嚴重。那些被燒得一乾二淨的單位,根本沒什麼可以「收拾」,就算讓居民逗留三小時,也只是憑弔一下傷心地而已。
相比之下,宏道閣、宏仁閣、宏盛閣和宏建閣的災情只集中在少數特定單位,其餘都倖免於難,基本上完好。也就是說,住戶全家的珍藏及日用品,諸如二十年前的婚紗照、孩子出生的相簿、花了不少錢買的家具家電、阿媽阿爸阿爺阿嫲留下來的金器⋯⋯其實都在單位內原封不動(除非被盜),但大慈大悲的政府卻只給你三小時收拾自己的財物,強辭奪理地逼迫你「斷捨離」,這是哪門子法律?拿不走的東西,難道統統送去堆填區?這簡直是對災民的二次傷害。
宏福苑的八棟大樓,有四棟受損不大,宏志閣更是完好無缺,我不明白港府為什麼要限時限刻高度戒備,而不允許居民自由進出家園,取回自己的財物。我嘗試想像,假如發生在自己身上,而我住二三十樓高層,家有數千本書,我怎樣在沒有升降機的情況下,用三小時搬走它們呢?燒不掉,卻拿不走,豈不是令人加倍傷心?
儘管卓永興在公布消息的第一日已提到,住戶若想再次上樓,可聯絡「一戶一社工」。但問題又來了:如果安排這麼彈性,只需向社工申請就可以再回家,為什麼一開始卻嚴格規定哪日哪時段才可上去?宏福苑那幾座大廈並非危樓,尤其是受損輕微的五座,但政府卻聲稱每天需要一千人到場協助,那麼他日住戶申請再回家的時候,又是否需要勞師動眾調派一千人過去,眼光光望着你爬樓梯呢?政府的邏輯很費解,講法也自相矛盾。那三小時的安排,與其說是保障上樓居民的安全,倒不如說,政府更像要確保他們快上快落,不會賴着不走成為「釘子戶」。
社會大眾捐出的四十多億元,災民無法自主支配,這也算了,現在就連本來屬於自己的東西,他們也受限於政府的命令而沒法自由帶走,還要終日聽一些語無倫次的風涼話。我真想知道,一個既保護不到市民安全——因為政府的失職,至少168個市民被惡火奪去生命——又保障不了他們產權的政府,到底可以如何確立自己管治的合法性?這個難題,恐怕諸葛亮也回答不到,但三個卓永興、三個鄧炳強,再加一個李家超,合共七頭七腦,也許就可以回答。我洗耳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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