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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世界】Unfit to Work係咩解 – Sydney HR的日與夜

最近正在處理一個個案,就係有同事因為患病,未能夠續喺現有嘅崗位上邊工作,需要以,「不適合工作」(Unfit to Work)呢個理由去同佢終止僱傭關係。呢一個其實係一個非常重要但經常被誤解的職場概念。當員工因健康或心理狀況無法安全或有效地履行工作時,這狀況就屬於「不適合工作」。呢個概念橫跨兩個法律範疇:WorkSafe 所屬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WHS Act),以及 Fair Work 所屬的《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兩者雖然出發點不同,但共同目標都係保障員工健康同安全,並確保僱主以合理、合法嘅方式處理相關情況。

所謂「不適合工作」,唔係淨係身體受傷,有時亦包括心理健康問題,例如長期焦慮、抑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呢啲狀況可能令員工暫時無法承擔工作壓力,甚至影響安全。根據澳洲職業安全法例,僱主有明確義務確保員工嘅工作環境安全無害(WHS Act 2011 Section 19)。如果員工被醫生證明「暫時不適合工作」,僱主絕不能強迫佢返回工作崗位,否則有機會違反安全法規。反之,僱主應該考慮是否能提供調整後的工作,例如light duties、縮短工作時數,或臨時行政職務,讓員工能在安全環境下逐步復工。

喺 WorkSafe 嘅角度,僱主的首要責任係預防進一步傷害。即使員工自願想返工,僱主亦需確認返工安排不會對佢本人或其他人構成風險。假如狀況涉及工傷,僱主更有義務向州或領地的 WorkSafe 機構報告,並提交 WorkCover 申請。呢個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受傷員工能獲得適當醫療與補償,同時協助佢哋復工。

至於 Fair Work 嘅角度,就著重僱傭關係同權益保障。根據《公平工作法》,僱主唔可以因為員工生病或受傷就即時解僱佢。員工只要有醫療證明,喺病假期間受法律保護。通常,法律會保障員工有一定期限的康復期,而喺呢段期間僱主應提供合理協助,例如暫時調整職務、批准無薪假期或配合復工計劃(Return-to-Work Program)。只有當醫療證明顯示員工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病假期已超過法定保障期,僱主先可考慮終止合約,而整個過程必須基於客觀醫療證據並符合程序公義。

對員工而言,「不適合工作」並唔代表失去工作權利,而係一個保護機制。員工有責任盡快通知僱主,並提供醫療證明,以便僱主了解狀況。喺病假期間,員工應主動配合醫療與復工計劃,並及時更新健康進度。若情況延長,亦應提供新嘅醫療證明,以免被視為無故缺勤。

現實中,「不適合工作」嘅情況往往唔止關乎身體,而係整個職場文化嘅反映。當工作壓力過大、支援不足、溝通不暢,員工更容易陷入精神倦怠(burnout)或心理失衡。如果僱主忽視早期警號,問題最終可能演變成長期病假甚至工傷索償。因此,僱主唔應該等到醫生證明出現先行動,而係主動建立健康工作文化,包括合理分工、鼓勵休息、及早介入支援。

另一方面,亦有員工誤以為只要醫生簽咗「不適合工作」證明,就可以無限期休假。其實唔係。法律雖保障休養權利,但員工仍須誠實、配合及保持溝通。若拒絕合理醫療檢查或拒絕復工安排,可能會構成違反雇傭條款。最理想嘅情況係雙方保持透明:僱主理解員工困難,員工亦尊重公司運作,共同尋求平衡點。

要記住,「不適合工作」唔係對抗,而應該係一種合作。僱主必須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提供支援同靈活調整;員工則應誠實反映自身狀況,並主動配合復工計劃。當雙方都能以互信與尊重處理,企業不但能避免法律風險,更能建立出真正健康嘅工作環境。

作者:Sydney HR 的日與夜

關於作者:作者為一企業人事部職員,同時為合資格Life Coach,國際九型人格師、MBTI及DISC Advance持牌培訓師。最鍾意玩玩具同寫下嘢。現我城隕落,無比哀嘆,盼一盡綿力,將文化保存,以文會友,抒發一下。這篇文章,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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