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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龍五」有沒有犯香港国安法?

跟許多人一樣,我每天都像追劇般密切留意「香港駐倫敦經貿辦『間諜』案」的最新發展,覺得特區政府能夠萬裏挑一,有幸找到像「龍五」衛志樑這麼出類拔萃的「間諜」,除了物以類聚之外,實在也沒有其他更合理的解釋。

本來還以為傻傻戇戇的龍五對港共丹心一片,誰知道這兩天看新聞,才發現他是賣国的「雙面人」——2024年初蔡若蓮訪英,龍五一方面給她提供保安服務,收取經貿辦16,350鎊(約16.9萬港元)的酬勞,一方面卻教唆一個叫Alex Lau的人在Telegram「吹雞」,煽動他人包圍蔡若蓮,還表示「蔡局長需要俾人嚇下」。

所謂「可笑之人必有可憐之處」,這龍五身兼多職、能樣多勞,神係佢鬼又係佢,做到隻狗咁,結果還慘被拖欠狗糧——不,我不該侮辱狗——結果還慘被拖糧,要向他上線那個退休總警司馬志堅追討欠了幾個月的「揼骨基金」,更慘是追糧也好像失敗了,真可謂「間諜界」哀歌!

然而可憐還可憐,衛志樑收特區政府錢,卻暗中教唆別人「嚇下」蔡若蓮,除了卑鄙無恥下流賤格外,更可能觸犯「国安大法」。曾詢問ChatGPT「英國開鎖匠會開鎖嗎」、「在英國偽造警察證會犯法嗎」的龍五,究竟有沒有問過AI: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觸犯香港国安法呢?

據報道,衛志樑曾教唆Alex謊稱從倫敦帝國學院一名職員口中得知,蔡若蓮訪英將會見高級中国官員,叫Alex在「公海」宣揚「香港人撐香港人」、「蔡若蓮外訪花費大量公帑」等訊息,藉此煽動他人出來包圍蔡若蓮。我翻閱「維護国家安全條例」(即所謂「23條立法」),懷疑龍五已涉干犯第52條「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

構成該罪的三項元素是「意圖帶來干預效果」、「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以及「在如此作出該項作為時,使用不當手段」(第52條)。所謂「干預」,包括「影響特區行政機關的官員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第53條)。蔡若蓮那次訪英,據官方公布,其中一個職責是跟英國教資會成員會面,「探討兩地高等院校進一步交流和合作」。假如蔡局長被龍五煽動的示威者嚇破膽,當然會影響她執行職務了。

「不當手段」的涵義,包括「明知而對任何人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對任何人施予暴力,或威脅對任何人施予暴力」、「使任何人受到心理傷害,或對任何人施予過分的心理壓力」等(第55條)。龍五叫Alex散播謠言,謊稱「蔡若蓮將會見高級中国官員」,渲染她「花費大量公帑」,吹雞叫人「嚇下」蔡局長,顯然都屬於「不當手段」。

至於「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是什麼「境外勢力」呢?這就更簡單了——龍五教唆別人煽動的,都是住在英國的人,當然算「境外勢力」。即使港共檢控官一時三刻講不出證據,也沒關係,反正有「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先例可援,只要巧立名目把「境外勢力」證據塗黑,一樣有機會入罪(服刑期滿,才讓他上訴得直吧)。有理無理也好,總之先懸紅百萬、全球通緝龍五就沒錯了。

「国安法」一出,天下間沒有告不入的人。就算龍五不是涉犯第52條「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特區政府也可祭出第35條「非法披露国家秘密」,控告他和英國法庭洩露「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第29條(f))。遺憾的是,針對這宗嚴重冒犯中国政府尊嚴、傷害十四億人民感情的案件,特區政府始終沒果斷執法,反而默不作聲,任由英國日日披露「国家秘密」,讓中国淪為天大笑話,我真懷疑,這算不算另類「勾結外國勢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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